《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新开发银行)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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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根据《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3条作出,旨在落实《关于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协议》)内有关银行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特权及豁免权的条文。根据《协议》,该行所有成员须在各自境内实施相关规定。
银行按《协议》在二零一四年成立,是一家多边发展银行,以为金砖国家(注)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措资金而动员资源为创立目的,作为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促进全球增长与发展。中国作为银行创始成员,有责任把《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境内付诸实施。
政府发言人说:「上述建议安排可以利便银行的运作,并鼓励香港企业与银行合作,在银行成员国寻找新机遇。」
命令将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待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后,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注:金砖国家包括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及南非。
完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