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醒骨灰安置所营办人限期前递交指明文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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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营办人必须取得指明文书才可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但在对其适用的宽限期内(如有的话)则除外。营办人在没有指明文书下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即属违法。
至于市民若需存放骨灰在过往已购入的龛位(「上位」),发言人解释,政府并无禁止《条例》刊宪前正在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惟有关骨灰安置所须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骨灰安放数量的规定)才可获发暂免法律责任书。政府已于去年七月去信骨灰安置所营办人,表明他们应向消费者解释,如有关家属仍然选择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于该龛位内,有关存放应以暂存方式(不建议以石碑封存有关龛位)处理。
家属也可考虑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请将先人骨灰暂时存放于食环署的骨灰暂存设施内。家属若需拜祭,可使用附近骨灰安置所内的现有设施。
若有先人骨灰安放于食环署或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的龛位,可申请于该龛位加放骨灰。此外,市民也可考虑申请私营坟场的龛位、把骨灰暂存家中或采用绿色殡葬等。
根据《条例》,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紧接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截算时间)前正在营办并内有已安放骨灰的龛位的骨灰安置所。此外,对于紧接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刊宪日期)前正在营办中的骨灰安置所适用的宽限期会在以下时间终结:(i)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届满时;或(ii)如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届满时,有人已提出申请,要求发出暂免法律责任书,则在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完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6分
香港时间19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