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八题: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策略
*******************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有大量南亚裔人士非法入境后随即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出酷刑声请或免遣返声请(统称声请)。入境事务处在处理该等声请期间,向声请人发出俗称「行街纸」的担保书,让他们暂时留港。截至去年底,尚待审核的声请有近6 000宗。据报,近年不时有声请人在港犯罪,破坏治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拘捕的声请人人数及其占声请人总数的百分比;该等百分比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相关百分比如何比较;
 
(二) 警方有否针对声请人犯罪的模式,在有关地区加派警员巡逻;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动用现有资源(包括现有或已空置的惩教院所)设置声请人禁闭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自二○一四年三月起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即须被遣送离开香港至另一国家的人,声称遣返后会在该国家遭受酷刑,或《香港人权法案》(第383章第8条)下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会受威胁(包括第2条所指的无理剥夺生命及第3条所指的不人道处遇),或受迫害等。
   
  免遣返声请人是须被或可被遣离香港的人(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的人等)。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声请人在最终被遣离香港之前(包括等候展开审核程序时、审核程序期间、等候上诉和上诉聆讯期间,以及在安排遣送程序的时候),可按《入境条例》的规定被羁留。同时,《入境条例》亦订明,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可规定声请人作出担保代替羁留。由于法院有裁决,声请人只能被羁留一段在所有情况而言均属合理的时间,因此,现时绝大部分声请人按处方规定以担保代替羁留。
   
  自政府于二○一六年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全面检讨,已先后落实多项措施,包括尽量防止可能提出声请的人抵港、加快就积压的声请展开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每宗声请所需的时间、增加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和秘书处人手,以及加快将声请被拒的人遣送离开香港,并加强针对非法工作等罪行的执法行动。
 
  就梁议员的问题的各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 根据警方资料,过去三年,担保外释的非华裔人士(绝大部分为免遣返声请人)因干犯刑事罪行(指警务处按罪案类别分类的64种罪行)而被拘捕的数字表列如下:
 
罪行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店铺盗窃 277 463 428
严重毒品罪行 159 179 200
杂项盗窃 110 161 170
伤人及严重殴打 100 117 173
严重非法入境罪行 85 117 111
伪造文件及假钱 80 85 63
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
打斗
64 37 29
其他 238 347 368
总数 1 113 1 506 1 542
 
  根据警方的统计,二○一七年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总人数(包括上述担保外释的非华裔人士)为30 366人。
 
  另外,根据入境处的记录,过去三年,担保外释的非华裔人士(绝大部分为免遣返声请人)因涉嫌非法受雇而触犯《入境条例》第38AA条被拘捕的人数表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数
二○一五 232
二○一六 302
二○一七 381
 
(二) 警方一直关注涉及非华裔人士在港犯案的情况。为专注研究相关问题、制定策略及统筹打击行动,警队成立「非华裔人士参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活动工作小组」,由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警司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刑事情报科及各总区刑事部的代表。
 
  在地区层面打击犯罪方面,二○一七年,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推出新策略,强调从四方面应对非华裔人士犯案的问题,包括训练、情报收集及分享、多机构合作及优化执法行动。
 
  另外,为减少免遣返声请人从事非法工作的经济诱因,入境处继续加强针对有关地区的工厂、酒楼、食物制造工场、正进行装修的单位、废料回收工场、货柜场及货仓等地点进行巡查、收集情报,并在适当时进行执法行动(包括有需要时与其他执法机构采取联合行动)。
 
  在二○一七年,入境处展开了758次针对非华裔非法劳工的行动,较二○一六年增加27%,行动中拘捕了478名非华裔非法劳工和270名本地雇主。同时,入境处亦会继续加强宣传,提醒雇主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会被判即时入狱。
 
(三) 《入境条例》第32条及第37ZK条分别赋权入境处处长在进行遣送程序及审核免遣返声请时羁留有关非法入境者。入境处已制定羁留政策,说明处方如何行使上述权力,举例而言,可考虑羁留的因素包括有关人士曾因涉及严重或暴力罪行而被定罪、真正身分有可疑、有弃保潜逃的纪錄等。
 
  根据《入境条例》被羁留的人,可以被羁留在《入境(羁留地点)令》(第115B章)所载列的地点,其中除包括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及设置于各口岸的入境处羁留室,亦包括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不时拨作监狱用途并于《监狱令》(第234B章)附表指明的场地及建筑物。现时,被入境处羁留的非法入境者(包括声请人)一般被羁留于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
 
  我们正循法律、公众安全及资源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包括是否有更多羁留设施可用,以及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政府会仔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以制定合适的方案。政府现正积极研究提交条例草案,修改《入境条例》,订立一些处理声请人拖延审核及遣返程序的有效措施。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