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玻璃管理合约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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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配合推行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环境保护署于去年二月就三份玻璃管理合约进行公开招标,分别为(i)香港岛及离岛区、(ii)九龙及(iii)新界三个服务地区提供玻璃容器区域性收集及处理服务。招标结果于去年十一月公布,关于香港岛及离岛区和新界区的两份玻璃管理合约,由同一间公司投得,但关于九龙区的合约则于同月重新招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重新招标决定的相关考虑因素及理据为何;

(二)现时由哪些机构负责九龙区的玻璃回收工作,及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时限;

(三)有否评估,把上述两份玻璃管理合约批予同一间公司,有否造成垄断局面;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小型回收企业难以合资格竞投上述玻璃管理合约,当局有何方法协助该等企业参与日后该等合约招标的竞投?

答覆:

主席: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现正积极进行「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的筹备工作,以期在二○一八年正式实施。就此,政府在二○一七年初透过公开招标委聘合适的玻璃管理承办商,分别为港岛(包括离岛)、九龙及新界三个地区提供废玻璃容器收集及处理服务。虽然三份合约同时间进行招标,但它们属独立的合约,各自按招标文件的条款处理。
 
  就林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如同一般的公开招标安排,环保署根据中央投标委员会批准的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原则及程序,对标书的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进行评审和给予评分,再按照招标文件内关乎接纳标书的甄选准则选定最后的中标者。但政府保留可基于公众利益考虑而决定是否批出合约的权利,考虑因素包括合约是否物有所值,以及是否达到政策目的等。在完成上述公开招标的评审程序后,政府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初公布港岛区(包括离岛)及新界区两份「玻璃管理合约」的招标结果。至于九龙区的合约,经考虑了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内关乎接纳标书的甄选准则及中央投标委员会的意见后,环保署认为有关的标书未能符合物有所值的要求,批出合约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因此决定取消是次投标。政府已随即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中就九龙区的合约重新招标。有关招标工作正在进行,我们期望可于二○一八年第二季完成相关程序并批出合约。

(二)九龙区内原有数个分别由环保署、酒店业界及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支持推动的自愿性玻璃容器回收计划。因应九龙区的玻璃管理合约须重新招标,在有关合约未批出前,环保署已继续透过「绿在观塘」、「绿在深水埗」及延长环保署原有的玻璃容器回收服务合约,以维持九龙区内主要的玻璃容器收集服务。至于九龙区内现有少量的酒店、酒吧及食肆回收点,由于原有提供服务的机构未能延长服务,我们已安排负责另外两个区域的玻璃管理承办商暂时接手有关服务;待九龙区的玻璃管理合约批出后,有关服务会交回该区域的玻璃管理承办商负责。

(三)在筹备安排废玻璃容器收集及处理服务时,政府把全港服务范围分为三大区域,并透过公开招标委聘最多三个玻璃管理承办商在每个区域提供玻璃容器收集及处理服务。目的是为了避免由单一承办商提供全港的玻璃容器回收服务,造成垄断市场,而另一方面亦考虑到相关服务的规模经济及成本效益等因素,在两者中达致平衡。为此,政府已在招标文件内订明,在一般情况下,单一投标者不会获得多于两份合约。假如同一投标者在三项投标中也取得最高总分,政府可因应整体合约成本考虑批出其中两份合约予该最高总分投标者,而第三份合约则由组合内的第二高分者获得。但政府保留可基于公众利益考虑而决定不批出合约的权利。此外,在九龙区合约的重新招标中,有关标书亦设有相类似的条款,以确保在一般情况下,现时服务港岛区(包括离岛)及新界区的玻璃管理承办商不会同时获批九龙区的合约,避免出现垄断市场的情况。

(四)我们就九龙区的玻璃管理合约重新招标时,检视了有关招标的基本要求并作出调整,例如适度放宽有关在过往两年内提供废物或回收物收集服务的经验,由一年减少至六个月,从而让过往经验相对较浅的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能达致参与投标合约的要求,进一步增加投标的竞争性。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