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美容业所需的医生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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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正在审议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的其中一项建议条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在超过两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担任医务行政总监。纵使据悉政府拟将该上限上调至三间,但有美容业界人士指出,香港现有医生人手已捉襟见肘,因此有关建议条文的落实会加剧医生人手短缺的情况和把医生薪酬推高。他们忧虑不少美容服务机构可能因未能聘请到医生驻场或无法承担聘请医生的高昂开支而结业。此外,公共医疗服务的医生人手流失情况亦可能加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的(i)注册医生总数和(ii)医生人数与每千名人口比例,以及(iii)该比例与南韩、新加坡、日本、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预计未来五年每年香港的医生与人口比例为何,以及有关比例会否改善;

(二)是否知悉,现时(i)有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人数,以及(ii)雇用医生提供服务的美容服务机构数目;

(三)有否评估,香港在过去五年及未来五年,每年欠缺的医生人数;

(四)有否就上述建议条文的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本港是否有足够的医生配合条文的实施;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政府如何衡量每名医生最多可向多少间美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及

(六)鉴于据悉有些美容程序按现行法例须由医生主理,惟有意见认为,受过专业培训和具相关资历的美容从业员其实可以负责部分程序,政府有否深入研究采纳该意见以纾缓医生人手短缺问题的可行性;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会否尽快进行研究?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鉴于人口老化及医生人手短缺,政府在过去十年,已大幅增加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医科生培训学额,由二○○五/○六学年的250名增至二○一六/一七学年的470名,增幅达九成。政府正与教资会商讨进一步增加教资会资助的医科生培训学额。我们期望增加医科生培训学额有望纾缓医生人手短缺。

  根据卫生署的数字,截至二○一七年年底,本港共有14 290名注册医生。过去五年,本港每一千名人口与注册医生的比例如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1.8 1.8 1.9 1.9 1.9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资料库(二○一五年为最新资料)、新加坡卫生部及卫生署的资料,在二○一三至二○一五年间,南韩、新加坡、日本、英国和美国每一千名人口与医生的比例如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南韩 2.2 2.2 2.2
新加坡 2.0 2.1 2.3
日本 2.4
英国 2.8 2.8 2.8
美国 2.6 2.6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新加坡卫生部及卫生署

(二)食物及卫生局和卫生署没有备存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人数,以及雇用医生提供服务的美容服务机构数目。

(三)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公布《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报告》(《检讨报告》)。根据《检讨报告》的推算结果,随着人口老化,医疗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加,预计医生人手在中长期会持续出现短缺。医生在二○二○年、二○二五年和二○三○年的人力差距的情况如下:
 
  2020年 2025年 2030年
第5个百分位数  320  596 829
  (2.6%) (4.4%) (5.7%)
最佳推算  500  755 1 007
  (3.9%) (5.5%) (6.8%)
第95个百分位数  989  1 296 1 575
(7.5%) (9.0%) (10.3%)
注:正数表示人手短缺。括号内百分比为人力差距(相当于全职人员数目)占整体医生需求的百分比。
 
  我们正展开新一轮的人力推算工作,以更新医疗人手(包括医生)供求的推算数字。

(四)及(五)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53(4)条,任何人不得同时在超过两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担任医务行政总监(注)。

  我们提出这项要求,是为了确保医务行政总监能有效掌管其负责的机构的日常管理。如每名医务行政总监可负责更多私营医疗机构,相关私营医疗机构的内部管治水平或会被质疑,而机构的管治水平正是新制度下须提升的规管范畴。无论提供的服务是否为美容目的,当《条例草案》获制定并生效后,私营医疗机构均须符合《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订明的各项规定。

  部分立法会议员和持份者建议当局应考虑放宽《条例草案》第53(4)条的规定。我们正谘询持份者并全面评估建议的影响,以考虑是否适宜透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放宽这项要求。

(六)本港美容业与其他大部分行业一样,在自由市场的环境中经营和演化,受一般法律和规例约束。与其划一规管美容业,政府采取了风险为本的模式,集中规管高风险程序,因为这类程序如由未经适当培训或未有合适资格的人士施行,可能会对市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引起并发症。无论是否为美容目的,有些程序只应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施行。这些程序包括涉及注射的程序、以机械/化学方法在皮肤表皮层以下进行皮肤剥脱、高压氧气治疗及漂牙。尽管如此,传统纹身和穿环的程序应豁免被归类为「医疗程序」,但在引致并发症风险较高的身体部位(如眼睛附近、舌头等)施行程序时,要格外小心。

注:除非是第53(5)条所指的情况。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