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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在私人土地摆放或倾倒建筑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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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民间团体早前发现,有人在位于大屿山贝澳规划用途为海岸保护区的湿地上倾倒建筑废物。然而,规划署指有关地段不属发展审批地区图覆盖的范围,而地政总署则指有关活动没有违反相关地契条款的规定,因此这两个部门对有关活动没有执管权力。另一方面,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第16B及16C条,任何人拟在私人地段摆放建筑废物,须取得土地的唯一或全体拥有人对该摆放活动给予的有效许可,否则即属犯罪。有关许可须以环境保护署署长(署长)指明的表格(指明表格)给予,而且该表格须注有署长加上的认收标记,方属有效。署长只会在拟开始该摆放活动的日期的最少21天前提交的指明表格上加上认收标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署长对在大屿山南私人地段摆放建筑废物的活动作出认收的数目、所涉地段的详细地址,以及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有否派员:

(i)巡查有关地段;如有,次数及地段位置为何;

(ii)检测摆放的建筑废物有否造成环境污染;如有检测,详情(包括检测的次数、项目及结果,以及有关地段的位置)为何;有否就造成环境污染的个案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如有,详情(包括个案数目、造成的污染类别及检控结果)为何;及

(iii)查察实际摆放建筑废物的面积、高度及日期是否与指明表格所载相符;如有,详情(包括查察的次数及结果,以及有关地段的位置)为何;有否就实际情况与指明表格所载不符的个案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如有,详情(包括个案数目及检控结果)为何;

(二)鉴于环保署表示,如发现倾倒建筑废物或堆填活动引起环境污染问题,可援引其他环保法例执法,该署如何界定该类活动有否引起环境污染问题;过去五年,环保署有否采取该类执法行动;如有,行动的次数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署长在作出认收决定时考虑的因素为何;署长会否在指明表格上加上摆放建筑废物的时限;如会,准则为何;如否,原因为何;鉴于有环保人士已就署长对大屿山贝澳四幅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活动所作认收决定提出司法覆核,署长会否暂停就贝澳一带该类活动作出认收决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尽快修改法例,堵塞现时规划署对不属发展审批地区图覆盖范围的地段没有执管权力的漏洞;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私人土地上进行摆放/堆填泥土、建筑废物等活动涉及多个政策范畴,有关活动受现行环保、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物、排水、公众安全、公共卫生及/或郊野公园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按其职权及法例所付予权力执行。

  在私人土地摆放的建筑废物,可能是非法弃置,亦可能是合法土地占用人安排或认可,以作土地平整、建筑或其他目的。为有效分别非法弃置建筑废物在私人土地的情况和合法土地占用人安排或认可的活动,以助加强管制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立法会在二○一三年通过《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由二○一四年八月四日起,任何人士在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前必须按修订条例,事先得到相关土地的所有拥有人以指明表格给予的书面许可,且该表格须在活动开始进行的最少21天前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并获环保署书面认收。修订条例除可让环保署得悉有关活动是否合法土地占用人安排或认可外,亦可让环保署在活动进行前通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以便它们可按其职权范围采取跟进行动,确保拟进行的摆放活动符合其他相关法例要求。

(一)自《废物处置条例》于二○一四年八月修订后,环保署在南大屿山一共认收过十份通知表格,地点分别为贝澳(七份)及长沙(三份),所涉地段及在摆放期内的巡查次数表列如下:
 
所涉地段 摆放期内的巡查次数*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402号 41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406号 41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423号 41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356号 16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309号 70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1664号 40
贝澳丈量约份第316约地段2366号 23
︿长沙丈量约份第332约地段496、497及498号 2
︿长沙丈量约份第332约地段501、502及503号 2
︿长沙丈量约份第332约地段526、527、528及529号 2
注:*截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有关摆放活动一直没有展开。

  在进行摆放/堆填活动期间,环保署定期视察相关地段,并没有违反污染管制条例的情况。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向环保署提交通知表格,旨在通知在相关私人地段拟摆放的建筑废物,已取得所有土地拥有人的许可。通知表格内的其他资料(例如位置、面积、摆放高度等)属作参考用途的补充性资料,让附近居民或公众人士知悉其摆放建筑废物活动。
 
  相关地段土地拥有人在其土地上摆放/堆填建筑废物,如没有环境污染情况,并不违反环保法例,但如上述,环保署在活动进行前会通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以便它们可按其职权范围采取跟进行动,确保拟进行的摆放活动符合其他相关法例要求。

(二)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堆填建筑废物,如引起环境污染情况,譬如尘埃、噪音和废水排放问题,会分别受《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和《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规管。如有违反相关法例的情况,环保署定必采取执法行动。自二○一四年八月实施修订条例起,就南大屿山经认收的摆放/堆填建筑废物个案,并没有违反污染管制条例的情况。

(三)环保署收到通知表格后,会依照《废物处置条例》第16C条的规定,核实通知表格上的资料,包括对比土地注册处登记册纪录与表格内所提供有关私人地段上的拥有人名单及资料,及确认已取得该地段所有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此外,环保署会同步通知各相关部门,让他们知悉有关拟在私人土地进行的摆放/堆填建筑废物活动,并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转达土地拥有人。各部门会按照其职权及适用的法例处理及作出跟进。

  任何人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规定得到该地段所有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向环保署递交通知表格,环保署会依照《废物处置条例》及表格上所列明的摆放日期予以认收。

  有关南大屿贝澳的四幅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的司法覆核个案尚待裁决,现时环保署会继续按现行法例及既定程序处理相关摆放/堆填建筑废物活动的申请。

(四)规划署表示,修订《城市规划条例》将涉及复杂的技术及法律问题,亦须顾及实际环境及对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需求。政府现阶段未有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建议及时间表,但会密切监察有关的情况,并会采取适当的行动。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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