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及修订公告三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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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2018年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修订公告》)本星期五(三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并于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

  《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为《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公告》在《条例》加入「海运码头」为指明管制站。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条例》在二○一七年六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保安局和海关一直为实施《条例》进行准备工作。因应有关进度,《条例》可于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正式运作。而海运码头自二○一七年七月起设有红绿通道系统,将可让抵港旅客按照《条例》就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作出书面申报。」
   
  发言人补充:「在《条例》实施前,政府会就《条例》的规定进行公众教育及宣传工作。」

  《条例》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以侦测大量现金类物品的跨境运送活动,履行香港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建议的国际责任,确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通过此等跨境方式为其活动提供资金或清洗犯罪得益。
   
  根据《条例》,经《条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即总价值高于12万港元),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非经指明管制站抵达香港的旅客或即将离开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作出书面申报。而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组织,制订了40项建议,就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订立标准,各成员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须遵从。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