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动物实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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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八/一九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建议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拨款30亿元以兴建科研基建和设施,而该公司据报会兴建的设施包括动物实验室。另一方面,根据《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条例》),除持有由卫生署署长(署长)按《条例》第七条批出牌照的人士(持牌人)外,任何人不得对活着的脊椎动物进行且预计会引起痛楚的实验。关于对动物实验的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将会在上述实验室进行的动物实验的类别及目的;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该实验室的人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遵守《条例》的规定;

(二)鉴于有保护动物团体指出,欧盟、印度、以色列、挪威及台湾已立法禁止进行化妆品产品的动物测试,而随着科技进步,可替代动物实验的技术日渐成熟及可靠,政府会否(i)要求香港科技园公司取消兴建动物实验室的计划,以及(ii)立法禁止进行动物实验;如会立法,时间表为何;如不会立法,理据为何;

(三)鉴于有保护动物团体批评,早于一九六三年制定的《条例》有部分条文已非常过时、不文明及非必要,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条例》,例如扩大受管制的动物实验的范围,使其不再只局限于「对动物进行且预计会引起痛楚」的实验;

(四)过去五年,由署长:
(i) 根据《条例》第七条批出的牌照数目;
(ii) 根据《条例》第八条发出为习得手工技能而进行动物实验的牌照批注的数目;
(iii)根据《条例》第九条批出为作课堂讲解而进行动物实验的教学许可证数目;以及
(iv)根据《条例》第十条发出可在无须对有关动物施用麻醉剂等情况下进行动物实验的牌照批注的数目;

(五) 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持牌人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向署长提交申报表;

(六)过去五年,每年由署长根据《条例》第七至十条批出/发出及续发的牌照/批注/许可证的数目分别为何;

(七)目前获发多于一个牌照/批注/许可证的研究人员的数目;

(八)按实验的类别及目的列出去年第(四)(i)至(iv)项的分项数字;

(九)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用于进行动物实验的动物数目,并按动物物种列出分项数字;

(十)现时获署长根据《条例》批准进行动物实验的地点,以及每个地点涉及的牌照/批注/许可证持有人数目;

(十一)过去五年,每年获署长书面授权的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i)查阅持牌人所备存的纪录,以及(ii)进入和视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进行动物实验的地点的次数分别为何;当中重复查阅及巡查的次数分别为何;及

(十二)过去五年,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的人数,并按他们违反的条文及被施加的惩罚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经谘询相关政府部门,我现答覆如下。

(一)至(三)《动物(实验管制)条例》(第340章) (《条例》) 旨在管制对活着的脊椎动物所进行的实验。《条例》第三条订明,除持牌人外,任何人均不得用活着的脊椎动物进行实验,而第六条订明,持牌人不得进行任何实验,除非实验的目的在于藉新发现以增进生理学知识或任何有助于挽救或延长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减轻其痛苦或对抗其疾病的知识,或实验的目的在于对指称是为增进所述的各类知识所作的任何先前的发现进行测试。
  
  《条例》第十一及十二条订明各持牌人均须按订明的格式就他进行的一切实验备存纪录,并须按订明的格式和时间就他所进行的任何实验向发牌当局提交所规定的申报表。第十一条亦订明各持牌人均须准许获发牌当局以书面授权的医务人员或卫生主任,在指定时间随时查阅备存的纪录,以及准许有关人士为确保本《条例》条文获遵从而进入和视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进行实验的地点。

  目前,在了解疾病机制、研发及测试新药物及治疗方法和技术等研究范畴上,动物实验仍然担当着重要的角色。非活体实验技术虽然日趋成熟,但未能完全代替动物实验。卫生署在根据《条例》签发牌照之余,亦会书面提醒持牌人遵守渔农自然护理署编制的《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该《守则》敦促使用动物作实验的人士以人道方式对待动物,并将所使用动物的數目减至最少,而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应改用无须涉及动物的其他实验方法。

  政府会因应科技的发展以及其他地区相关的规定,不时检讨本《条例》。

  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 建议建立动物实验室的目的,是为医疗科技研究人员提供设备,配合本港在医疗科技领域的研发工作。动物实验室将会进行与医疗研发工作相关而且必要的实验(例如药效试验和毒性测试等)。科技园公司正与政府商讨有关细节,包括实验室的规模、运作模式和实验动物的种类等。科技园公司预计该实验室只会使用小型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拟建的实验室会严格遵循相关的法例。政府并没有计划要求香港科技园公司取消兴建动物实验室。


(四)卫生署在过去五年发出的牌照、授权及许可证的数目如下:

(i)13829个根据第七条发出的牌照;
(ii)220个根据第八条发出的授权进行实验以习得手工技能的批注;
(iii)937个根据第九条发出的教学许可证;及
(iv)66个根据第十条发出的授权在进行实验或连串实验,而无须对该动物施用任何麻醉剂或无须在该动物从麻醉剂的影响下苏醒前先将该动物杀死的批注。

(五) 在过去五年,卫生署根据《条例》第十二条接获的申报表数目如下∶
 
年份 呈交申报表数目
2013 4294
2014 6757
2015 6474
2016 7183
2017 7090

(六)在过去五年新签发及续期的(i)牌照、(ii) 授权进行实验以习得手工技能的批注、(iii) 教学许可证及(iv) 授权在进行实验或连串实验,而无须对该动物施用任何麻醉剂或无须在该动物从麻醉剂的影响下苏醒前先将该动物杀死的批注的数目如下∶
 
年份 (i) (ii) (iii) (iv)
新发 续期 新发 续期 新发 续期 新发 续期
2013 1733 216 40 1 100 30 13 1
2014 2646 389 48 0 144 45 24 7
2015 2040 373 34 4 123 74 0 0
2016 2865 567 47 4 201 41 4 7
2017 2538 462 37 5 130 49 6 4

(七)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五日,共有1103名人士同时持有多于一个牌照/批注/许可证。

(八)卫生署没有按动物实验的类别及目的的统计数字。

(九)根据持牌人提交的申报表上的资料,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间用于动物实验的动物品种及数目如下,而二○一七年的资料仍在整理当中:
 
  2013 2014 2015 2016
大鼠 13101 27801 25686 29423
小鼠 39284 97145 98831 118066
豚鼠 37 193 322 236
仓鼠 374 724 563 862
220 227 97 231
沙鼠 0 109 141 0
其他囓齿目动物 259 0 240 196
602 786 1155 1101
219 629 497 573
71 45 112 183
0 6 62 69
0 13 38 0
432 230 460 554
277 240 414 348
雪貂 21 127 113 153
501 449 586 475
5555 3418 3582 7141
2 0 0 0
天鹅 0 1 0 0
爬虫类 0 0 35 0
两栖类 615 1512 31 119
鱼类 42587 34180 54418 28294

(十)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五日,卫生署根据《条例》批准可进行动物实验的地点包括高等院校的教研单位、医院、兽医诊所、政府部门和私人公司等。卫生署没有按获得批准可进行动物实验的地点的持牌人数目的统计数字。

(十一)卫生署于在过去五年曾进入69个牌照/批注/许可证所指明用作进行动物实验的地点,包括高等院校的教研单位、医院、政府部门和私人公司,以查阅持牌人所备存的实验纪录。

(十二)根据纪录,在过去五年没有人因违反该《条例》而被定罪或判刑。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