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侦破元朗回收场非法贮存和处置化学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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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回收场营运公司及其董事被控非法贮存和处置有害电子废物,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共被判罚款45,000元。
   
  去年八月,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人员在元朗新田石湖围路巡查时,在一间回收场截获工人正在拆解属化学废物的废平面显示器,并搜出约600个废平面显示器,总市值约为六万元。涉案回收场营运公司涉嫌在未领有化学废物处置牌照下准许他人使用回收场处置化学废物,更未有按法例要求妥善贮存化学废物及展示警告标识,对环境及公众健康构成风险。环保署经深入调查及搜证后,向涉案的回收场公司及其董事提出检控。

  环保署发言人解释,有害电子废物如废平面显示器、废铅酸电池、从电器拆解所得的废印刷电路板等,均属化学废物,含多种重金属(如铅及汞)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若不妥善处理,会污染环境及危害公众健康。

  发言人提醒所有废物收集商、进出口商及回收场营运商,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化学废物产生者须向环保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并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将废物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此外,进出口化学废物(包括作转运用途)必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有效许可证。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或进出口化学废物的活动,均属违法。初犯者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其后再被定罪,可被处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两年。

  更多有关化学废物管制的资料,可浏览环保署网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8年3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