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新措施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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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一个新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即四个月过渡期结束时)或之前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此外,由今日起,所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确定并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须应执法人员的要求供其查阅。
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说:「该两项新措施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公布的国际要求,有助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并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
特别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组织,该组织制订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
公司注册处已设立热线3142 2822,解答公众查询。新规定的详情亦载列于www.tcsp.cr.gov.hk及www.cr.gov.hk/tc/scr以供浏览。
完
2018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