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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防止雇员因工作操劳过度而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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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统计处于去年十一月公布的《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主要结果》显示,全港343万名雇员(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当中,有382 000人(即11.1%)每周工作60小时或以上,更有约32 000人(即0.9%)每周工作75小时或以上。有在职人士表示,工时过长导致雇员的工作与生活不平衡,亦容易引发各种职业病,甚至有雇员怀疑因工作操劳过度而猝死(俗称「过劳死」)的个案。另一方面,据报有不少亚洲国家及地区(例如日本及台湾)已制订「过劳死」或「过劳」的定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有多少宗「过劳死」的怀疑个案;

(二)会否研究制订「过劳死」的定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去年六月十三日的会议上,同意采用适当的配套措施,以推行标准工时委员会在其报告所提建议,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及

(四)会否研究成立专项基金,以资助企业推行旨在达致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措施,例如给予雇员额外有薪假期、缔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建立多元化的雇佣沟通管道;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劳工处所掌握的资料,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就因工作过劳而猝死发出定义和指引,国际上在这方面亦没有一套公认准则,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方并没有循雇员补偿角度订立类似定义。香港亦没有就「过劳死」制订定义,我们因此没有相关个案的统计数字。

  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已订明,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包括在工作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突然死亡,其雇主须根据该条例负起补偿的责任。

  在工作期间非因工作意外而突然死亡的个案,涉及复杂的成因,亦可由多种因素引致,包括个人身体状况、家族遗传、饮食或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和环境等。如何厘定工作量或工作压力有否导致雇员在工作期间突然死亡,是非常困难及复杂的课题。

  政府已就这类个案与工作情况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已委托职业安全健康局于二○一八年第一季开始进行有关研究,政府会视乎研究结果考虑下一步的工作,包括应否为「过劳死」作出定义。

(三)上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接纳标准工时委员会的报告及建议,作为日后制定工时政策的整体框架的基础,以及同意采用适当的配套措施,以推行有关建议。我们明白社会各界对上届政府就工时课题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看法,并会继续听取各界的意见,以寻求改善工时政策的可行方案。

  现时,劳工处正透过其行业性三方小组,开展为十一个行业制定行业性工时指引的工作,以提供建议的工时安排、超时工作补偿方法和良好的工时管理措施,供雇主参考及采用,以改善雇员的工时安排。

(四)政府一直积极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及实施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由于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范围相当广泛,企业的业务需要及运作情况各有不同,而不同员工的家庭需要亦有差异,因此应由个别雇主在考虑本身情况及员工的意向后,自行决定采纳哪些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例如订立灵活的工作安排、配合员工家庭需要给予特别假期和提供生活上的支援,协助雇员应付人生不同阶段的责任和需要,以符合机构和员工的最佳利益。有鉴于此,政府目前没有计划成立有关的专项基金。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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