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第二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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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动议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条,有关修正案是因应日后执法的需要,及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及考虑而提出的修订。修正案包含了三项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删去「代理人」一词的定义,并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条文中,加入一项例外情况,排除在业务过程中只负责送递有关酒类,但在此以外并不牵涉于该项售卖或供应之中的人,例如邮政署、派递和速递公司及他们的员工。
第二,为有效地执行《条例草案》在《应课税品(酒类)规例》(《规例》)建议的修订,包括巡查处所,并在合理怀疑有人干犯有关罪行的情况下搜证,我们提出修正案,以「分发地点」(distribution point)来取代「公众地方」(public place)这字眼;督察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和视察任何「分发地点」的范围,以确定《规例》新订的条款有否获遵守。
原先采用「公众地方」这字眼,现时在《条例草案》中无明确定义,而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公众地方」指公众街道、公众码头或公园;及公众缴付费用或可以进入的剧院、各类公众娱乐场所或其他公众休憩场所。这个定义可能未必能够涵盖一般卖酒的地点,限制日后法例的执行。因此,我们建议以「分发地点」来取代,并定义为「有或已有令人醺醉的酒类在业务过程中售卖或供应的地方(住宅除外)」 ,指明督察一般执法的范围。
第三,由于「住宅」(domestic premises)于「分发地点」的定义中被删除,如有不法人士利用住宅物业进行向未成年人士售卖或供应有关的酒类的业务,或利用住宅收藏犯罪的证据,例如放置向未成年人在网上卖酒的业务所使用的电脑系统,我们建议,若裁判官藉督察宣誓作出的告发,而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住宅内,有任何东西是或相当可能是《规例》新订第5部所订罪行的证据,裁判官可发出搜查令授权督察进入和搜查该处所,并行使《条例草案》所订明赋予督察的权力,包括检取、带走或扣留证据。现时不同法例都有类似依据搜查令进入住宅的条文。如无明文规定,督察将无权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造成法例一些漏洞。
上述提及的修正案,均反映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亦获法案委员会的支持。不过,我们近日得悉有议员在《条例草案》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进行恢复二读后,对于是否应赋权予督察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有其他想法,因此我们建议将修正案分为两组,让议员可以通过进行表决,再次就赋权予督察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的修正案能够清晰地表达意见。
我想重申,如果督察无权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这会变相令住宅物业变成不法分子进行售卖或供应酒类予未成年人的温床,影响执法。我们恳请委员支持通过政府提出的所有修正案。
完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0分
香港时间1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