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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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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食物及卫生局于去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应课税品条例》及《应课税品(酒类)规例》,以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政府亦在二○一七年一月至八月期间进行了谘询业界及相关持份者的工作,就立法建议作出充分讨论。我在此感谢所有参与讨论和提供意见的团体和人士。

  另外,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五次会议,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和条文,深入及全面地讨论了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亦举办了公听会,听取不同团体的意见。绝大部分与会者对修订都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背景

  法案委员会于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的条文所提出的疑问,政府已作出回应。政府在仔细研究后,进一步建议修正《条例草案》若干条文,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在此,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姚思荣议员、其他委员、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完成。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28条订明,任何酒牌的持牌人不得准许任何18岁以下的人在任何领有牌照处所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法例并无禁止在领有牌照处所内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法例也没有禁止在未领有酒牌牌照处所,包括零售商店如酒类商店、便利店和超级市场,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虽然零售业界多年来都以自愿性质,避免售卖该等酒类予未成年人,然而,这项自愿性措施的成效令人关注。此外,法例亦没有禁止透过遥距途径,例如透过互联网、电话或邮递方式,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有鉴于上述的情况,是次修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为未成年人的整体福祉着想,堵塞有关领有和未领有牌照处所及透过遥距方式向未成年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的漏洞。

《条例草案》详情

  《条例草案》在《应课税品(酒类)规例》中加入新订第5 部,以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当中有以下主要的措施:

(一)禁止在业务过程中,不论是透过当面分发或遥距分发的形式,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二)禁止以销售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
 
(三)就当面分发而言,对于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控罪,被告人如证明在售卖或供应该酒类之前,已查阅买方或收受方的身分证明文件,并合理地信纳对方并非未成年人,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四)就遥距分发而言,对于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控罪,被告人如证明在售卖或供应该酒类之前,已收到买方或收受方的声明表明已年满18岁,而且没有情况导致被告人合理地怀疑该声明是虚假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五)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场所,须展示载有法例要求的指定字眼,即「根据香港法律,不得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订明通知。

(六)授权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委任的督察,或执法人员所需的权力,令他们可以有效地执法。

委员主要关注事项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委员提出了一些关注。我想在此讲解一下委员主要关注的事项和政府的回应:

(A)「代理人」 

  现时的《条例草案》中,「代理人」指就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而言,不包括在业务过程中送递有关酒类的人,但在此以外,并不牵涉于该项售卖或供应之中的人,例如邮政署、派递和速递公司及他们的员工。委员建议政府更清晰界定相关的责任问题,以便日后业界遵守新的规定。政府经考虑过后决定提出修正案,明确排除在业务过程中只负责送递有关酒类,但在此以外并不牵涉于该项售卖或供应之中的人。

(B)遥距分发

  在法案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有委员关注日后规管遥距分发的执行情况。条例草案已有规管以遥距分发的方式售卖酒类饮品,包括要求在要约售卖或供应时,须载有订明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或播放录音或口头读出中或英文的订明通知的内容,及在售卖或供应该酒类之前收到对方一项年满18岁的年龄声明。

  在《条例草案》生效后,卫生署会以抽样或目标巡查方式监察在遥距分发有关酒类给顾客的过程中,包括透过网上、邮递或电话售卖或供应,有否遵守法例的规定。此外,卫生署会跟进投诉,并按有关投诉资料进行调查及执法行动。政府会按实际情况,检视执法模式,以确保执法成效。

  有委员建议政府应就遥距分发施以更严格的规管。我们希望重申,《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堵塞现时法例的漏洞。《应课税品(酒类)规例》并没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该等酒类,而未领有牌照的处所如便利店、超级市场之类的零售点等较容易购买酒类饮品的地方,也没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若对遥距分发施以更严格的规管会涉及制定更详细的要求,并且对条例的执行有重大的影响。这些并不是今次法例修订的首要考虑。尽管如此,我们会密切留意以遥距分发方式卖酒的发展趋势,并会在有需要时加强规管。
 
(C)督察的权力及搜查令状

  有委员关注《条例草案》会否赋予督察过多的权力。为确保有效执法,督察须获赋予足够的权力进入和视察任何「分发地点」,以确定第5部,包括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及展示订明通知的规定,有否获遵守。在进行查察的期间,督察若发现与第5部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他亦需要有权取得属第5部所订罪行的证据的任何东西,及行使其他辅助的权力包括取去化验样本、复制文件及向任何人要求协助。

  由于新订第5部所订的罪行,特别是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有可能会在住宅内发生,或住宅内有可能有任何第5部所订的罪行的证据,而「分发地点」将不包括住宅,因此政府提出修正案建议,如裁判官因督察藉宣誓作出的告发,而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住宅内有任何东西是或相当可能是第5部所订罪行的证据,则裁判官可就该住宅发出搜查令,让督察能够有效执行新修订的规例。

  如获立法会的支持,我们会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通知持份者有关的修订。我们并会提交附属法例去指定生效日期。现时预计,新的修订会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六个月后生效。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本人将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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