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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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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然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答覆:

问题:

  据报,粤港澳三地的卫生当局于上月九日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及26个合作项目的协议。该等合作项目包括粤港澳全科医生培训项目、深港专科医师培训项目,以及粤港联合培养认证专科护士项目等。关于粤港澳三地的医疗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公布《协议》及26个合作项目的全部内容,以及它们的目的、粤澳来港受训人员的资历会否获港方的专业认可,以及实施时间表等详情;如会,何时公布;如否,原因为何;

(二)《协议》有否包含粤港澳三地医护人员的培训资历及专业资格互认事宜;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有关安排有否抵触《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及

(三)过去三年,有否与粤澳卫生当局商讨便利粤澳居民来港就医的计划;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本港的公私营医疗系统能否应付额外的服务需求?

答覆:

主席:

  就陈沛然议员问题的三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一月九日举行的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大会,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共同主办。三方并于会上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协议》的目的是加强三地政府于大湾区的卫生与健康交流合作,当中合作项目包括提高卫生服务品质、完善创新合作机制、推动重大合作平台、重大合作专案建设及合作政策规划。《协议》并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训医疗专业人员来港注册资格及执业的内容。

  除此之外,会上亦包括由香港其他机构(包括大学、培训机构和专业团体)各自与广东及澳门的机构之间,或广东与澳门的机构之间所签订的26个合作项目( 机构合作项目)。由于这些合作项目是由其他机构所签订,政府没有有关合作项目的详细协议。根据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大会的合作项目内容摘要,有关医疗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的机构合作项目主要目的为培训交流,并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训医疗专业人员来港注册资格及执业的内容。

  培训医疗专才是本港的优势。我们留意到本港很多不同的专业机构与内地就医疗专才的培训交流日趋频繁。在不影响本港医疗服务的提供下,政府欢迎本港的医疗专业培训机构及专业团体透过不同方式,促进本港与内地对医疗专才的培训及交流。

(二)现时《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及《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订明本港注册医生及注册和登记护士的注册及执业事宜。正如刚才所述,《协议》以及机构合作项目并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训医疗专业人员来港注册资格及执业的内容。政府没有计划改变非本地培训医生及护士于本港注册资格及执业的规定。

  现时《医生注册条例》第8(1)(a)条订明只有取得由香港中文大学或香港大学颁授的内科及外科学位以及完成驻院实习训练的人士,方能符合资格直接向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申请成为正式注册医生。

  如非本港培训医生有意成为正式注册医生,他们须通过医委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并须在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完成指明期限的驻院评核期,方可在本港注册成为正式注册医生执业。

  现时《护士注册条例》及规例订明只有完成香港护士管理局(管理局)订明的训练,方能成为注册或登记护士。就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而言,该人士必须圆满地完成一个由已刊宪训练学校提供并获管理局认可分别为期至少三年及两年的注册或登记前护理课程。如非本港培训的护士有意成为本港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必须符合管理局订明的注册/登记规定,包括通过管理局举办的执业试。

(三)过去三年,政府没有与粤澳当局商讨便利内地、澳门居民「南下」来港使用公营及私营医疗服务的计划。《协议》的内容亦没有涉及有关项目。

  香港的公营医疗服务获政府大幅资助,主要对象为本港的符合资格人士(主要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除了紧急服务外,医管局辖下医疗机构只会在有剩余服务量又不影响对本港居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会按次考虑是否为非符合资格人士提供非紧急服务,并收取适用于非符合资格人士的费用。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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