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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规管鲨鱼食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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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有八种鲨鱼品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附录II列明物种,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规管。市民必须获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发出许可证才可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受规管鲨鱼品种的货品,否则即属违法。另一方面,据报有商人蓄意错误地标签鱼翅货品所属的鲨鱼品种,以逃避法律责任,并引致航空公司及海运公司在不知情下运载受规管鱼翅货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各类鱼翅货品的进口、出口及再出口数量分别为何,并按(i)鲨鱼品种、(ii)货品来源地、(iii)货品目的地,以及(iv)运输途径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每年香港海关检获怀疑受规管的鱼翅货品的(i)个案宗数、(ii)货品总值及(iii)货品重量,并按(a)鲨鱼品种、(b)贸易形式(即进口、出口或再出口)、(c)货品来源地、(d)货品目的地及(e)运输途径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在该等个案当中,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一般处罚,以及他们在贸易中的角色(例如出口商或进口商)为何;如当局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三)现时当局规管本港鱼翅货品贸易的措施为何;过去五年,每年香港海关进行了多少次针对入口、出口及再出口鱼翅货品的随机抽样检查;香港海关有否计划加强对鱼翅货品走私及非法贸易活动的执法行动,包括策略性地安排关员在不同运输途径作出抽样检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现时当局是否有措施确保货主向货运公司和香港海关提交的货物舱单所载资料准确;如是,详情为何;当局会否尽快检讨和修订现时应用于鱼翅货品的香港货物协调制度编号,例如为已被列入《公约》附录II的鲨鱼品种另设一个货物名称及编号协调制度,以分辨货物的资料及种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市场上有至少76种鲨鱼品种的食品出售,而当中近三分之一属濒危及易危鲨鱼品种,当局有否计划采取额外措施,以加强管制鲨鱼食品的贸易;当局会否考虑设立鲨鱼食品强制性标签制度,让消费者清楚辨别食肆及海味商出售的鲨鱼食品是否属受规管的品种;及
 
(六)鉴于据悉将会有更多动植物物种被列入《公约》内,当局有否计划增拨资源及订立机制,防止新列入的动植物物种被非法进口或经香港再出口;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按鱼翅产品的供应地和所运往的目的地,以及运输方式划分的鱼翅进口、出口及再出口数字载于附件一。政府没有备存按鲨鱼品种划分的分类数字。
 
(二)过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检获受管制的鱼翅产品的案件数目及详情载于附件二。
 
(三)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规管濒危物种的贸易,藉以在本港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鲨鱼物种繁多,而列入《公约》附录II并受《条例》规管的鲨鱼有大白鲨、姥鲨、鲸鲨、长鳍真鲨、鼠鲨和三种双髻鲨,它们均被列入《公约》附录II(即有关物种虽未濒临绝种,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便可能变成有绝种危机。)。另外,在二○一七年十月有四个鲨鱼品种(三种长尾鲨及镰状真鲨)被列入《公约》附录II。政府已启动立法程序修订《条例》,以将新列入《公约》的物种(包括上述的四个鲨鱼品种)纳入管制。
 
  受管制的鱼翅主要根据《公约》在进出口(注一)方面进行规管,包括进口列入《公约》的鲨鱼品种鱼翅须领有由出口地发出的有效《公约》出口准许证,并于物品进入香港时由获授权人员查验;而再出口(注二)《公约》的鲨鱼品种鱼翅亦须领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再出口许可证,并于物品离开香港前由获授权人员查验。
 
  过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香港海关(海关)与渔护署在各海陆空边境口岸共进行了167次针对走私鱼翅产品的联合行动。海关亦一直根据风险评估及情报分析,拣选查验各海陆空边境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并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对旅客、邮包和运输工具进行监控及查验,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包括走私濒危物种。海关会继续与渔护署紧密合作,加强打击走私濒危物种的活动。
       
(四)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承运商须把所有进出口货物的详情记录在货物舱单内,并于船只、飞机或车辆在抵达或离开香港后14天内呈交。承运商亦有责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在船只、飞机或车辆抵达或离开香港时提交货物舱单。海关会根据风险评估及情报分析,拣选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任何人士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海关会作出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作出检控以及充公有关货物。
 
  此外,海关亦不时提醒承运商、货物代理及业界有关《进出口条例》的法例要求,包括在货物舱单上提供准确的货物资料等。
 
  为配合世界海关组织的最新建议及香港本地需要,政府每年都会检讨香港货物协调制度(港货协制),并就港货协制的修改建议谘询有关持份者(包括政府部门、 进出口报关人士及其他团体)。政府会按当时的贸易情况,处理修改建议以平衡报关人士的填报负担、贸易统计数据及执法的需要。
 
(五)及(六)正如上文所述,海关一直与渔护署紧密合作,不时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进出口各种濒危物种的活动,包括受管制鱼翅等。例如,两个部门在二○一七年初曾进行联合行动,发现四批海运的鱼翅中混有受管制鲨鱼物种的鱼翅,共检获1 280公斤鱼翅。渔护署亦就新列入《公约》的鲨鱼物种的辨认方法开办了培训班,让渔护署及海关前线人员准备应付未来新列入管制的鲨鱼物种所带来的工作。渔护署会继续与海关紧密合作,合力打击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活动。两个部门会不时检视资源需要,在有需要时按现行机制要求增拨资源。
 
  为达至有效阻吓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并向国际及本地社会传达明确信息,表明政府保护濒危物种及打击走私野生动植物的决心,政府已在刚于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获立法会通过的《2018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修订)条例》中为循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另订一套新罚则,并加重《条例》中的罚则。在新罚则下如涉及附录II所列物种(包括受管制鱼翅产品)的可公诉罪行,最高可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七年。我们认为以上罚则的严重程度,足以提供足够阻吓力以遏止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并显示政府会严肃对待以遏止这类罪行。
 
  相比起设立强制性标签制度,我们相信推行宣传教育,对提高市民对保护濒危物种的意识更为有效。政府一直致力透过不同途径,包括传媒、互联网、广告、单张与海报,以及展览与研讨会,向学校及市民大众宣传及推广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濒危物种的信息。此外,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早前就推广可持续使用生物资源展开了公众参与活动,提升公众意识和收集社会意见,以推广可持续使用生物资源。委员会已于二○一七年六月向政府提交报告,就推广可持续使用生物资源提出多项建议。政府欢迎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会在《香港生物多样性策略及行动计划2016-2021》的框架下继续跟进有关事宜。政府已率先在公务酬酢场合中,采用符合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环保菜单,当中包括停止食用鱼翅。政府亦会继续按照《公约》的最新发展适时修订《条例》,并提供足够资源以实施相关的规管。
 
注一:根据《条例》,「进口」指运入香港或安排运入香港,但不包括从公海引进,而「出口」则指从香港运出或安排从香港运出,但不包括再出口。
 
注二:根据《条例》,「再出口」指将已进口的该标本从香港运出或安排将已进口的该标本从香港运出。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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