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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港珠澳大桥工程进行的缓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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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及香港接线工程(大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当局须采取的缓解措施包括在新设立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园及现有的沙洲和龙鼓洲海岸公园内进行放流鱼苗,以增加该等水域的渔业资源。路政署在二○一四年九月于大小磨刀附近水域进行了一次试验,放流约四万尾黄花鱼鱼苗及约六万尾马友鱼鱼苗。然而,据报路政署未有就放流的鱼苗进行追踪监察,鱼苗的去向及死活无从得知。另一方面,路政署于去年七月就放流鱼苗的具体安排谘询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而该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对该署计划放流红斑鱼苗及泥斑鱼苗表示关注,因为石斑鱼或会对上述海岸公园现有的鱼类造成损害。关于监察就大桥工程进行的缓解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放流鱼苗合约已经/将会进行招标的日期,以及入标及中标承办商的名称为何;可否公开有关标书;

(二)上述放流鱼苗试验的详情(包括日期、放流次数及相关报告)为何;路政署其后建议放流的鱼类品种为何跟放流鱼苗试验所采用的品种不同;

(三)鉴于渔农自然护理署于二○○一年曾进行放流鱼苗试验,路政署在拟备放流鱼苗的合约时有否参考有关安排及试验结果;如有,有何借镜之处;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环保人士反映,大桥工程会破坏天然海床,影响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路政署有否定期派员出海考察,在有关水域收集施工前后的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的数据,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工程所造成的影响;如有,考察的次数及日期为何;及

(五)有否机制(i)确保大桥工程承办商按合约要求采取各项缓解措施,以及(ii)对违反合约要求的承办商施加惩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订立机制?

答覆:

主席:

  就朱凯廸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路政署在二○一四年九月五日于大小磨刀附近水域进行了一次放流鱼苗试验,共放流约四万尾黄花鱼鱼苗及约六万尾马友鱼鱼苗。该次放流鱼苗试验是由路政署香港口岸填海工程的承建商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合约条款以工程变更方式进行。

  在二○一四年进行的放流鱼苗测试计划下,选择放流鱼苗品种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该品种必须是本地品种及能适应香港西部水域环境、以及在邻近地区可以寻找到人工孵化场提供的鱼苗等。该次放流鱼苗测试计划曾考虑十种本地鱼类品种的鱼苗,例如黄花鱼、马友鱼及斑类品种(泥斑及点带石斑鱼)等。在考虑各种因素后,经谘询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后,路政署认为黄花鱼鱼苗及马友鱼鱼苗是当时放流鱼苗测试计划最适合放流的鱼苗品种。

  由于该次放流鱼苗试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搜集放流鱼苗相关具体安排的资料(例如由鱼苗供应商运送鱼苗到港所需的时间、鱼苗在运送过程中的死亡率、运送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非为增加渔业资源而进行的正式放流鱼苗工作,因此路政署没有为此试验进行跟进监察。

  就将来正式放流鱼苗的方案,选择放流鱼苗的鱼类品种的考虑因素较二○一四年的测试计划为多。路政署委聘的海洋生物专家顾问在考虑各种因素后,建议放流红斑和泥斑鱼苗,期望放流这两个品种能有助恢復香港西部水域的渔业资源。

  路政署于二○一七年七月就有关放流鱼苗的初步方案谘询海岸公园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时,由于委员会对放流鱼苗的品种表示关注,担心原先建议投放的红斑和泥斑鱼鱼苗或会对该处现有的鱼类群落造成影响,因此建议重新考虑合适的鱼苗品种。路政署委聘的海洋生物专家顾问现正详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继续商讨,稍后会再就放流鱼苗的建议征询委员会的意见。由于放流鱼苗计划现仍在研究及谘询阶段,有关的招标工作亦有待再次谘询委员会后才会进行。

(三)就放流鱼苗的计划,路政署曾参考渔护署于二○○一年在香港东面水域的人工鱼礁的放养试验,发现渔护署该次放养试验的水域与路政署计划的正式放流鱼苗的水域及环境均有不同,对于路政署放流鱼苗计划的参考价值不大。因此,路政署有需要于二○一四年进行放流鱼苗试验计划,藉此搜集于西部水域,尤其是大小磨刀一带水域,放流鱼苗的可行性及操作上的相关资料,包括上文所述的物流安排及放流鱼苗流程等,以协助筹备将来正式放流鱼苗的工作。
 
(四)路政署在港珠澳大桥香港段施工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了基线环境监察,以取得施工前工地附近水域的水质及中华白海豚的数据,藉此评估施工期间对附近环境的影响。
 
  在施工期间,路政署一直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监察及审核手册》的规定执行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包括定期监察工地附近一带水域的水质(每星期三次,每次包括涨潮、落潮各一次)及中华白海豚(每月二次)的情况等。这计划由驻地盘工程师、环境小组、独立环境查核人和环境监察办事处负责执行。环境小组亦包括负责监测白海豚的分布和数目情况等的中华白海豚专家。相关监测数据及调查报告附载于路政署每季的环境监察及审核报告中,并上载至港珠澳大桥工程的环境监察办事处网页,供公众参阅。
 
(五)在施工期间,除实施上文所述的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外,承建商亦必须按合约的要求,遵守环境许可证和《环境监察及审核手册》的规定进行工程,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要求的措施以缓解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路政署会密切监察承建商推行有关措施的表现及成效,确保相关的环保措施能妥善执行。
 
  若发现成效欠佳,路政署会检视问题是否与承建商的表现有关,并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路政署会根据现有机制惩处有关承建商,包括在承建商的评核报告中反映其欠佳的表现、以及按《承建商管理手册》及《发展局技术通告(工务)第3/2009号》对涉及违反环保法例或推行环保措施表现欠佳的承建商发出警告信、暂停该承建商竞投工务工程,甚或在认可承建商名册上删除其资格等。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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