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公众游泳池泳线的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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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时,香港业余游泳总会(泳总)及其属下泳会有较高优先权租用公众游泳池的泳线作游泳训练用途。泳总预先中央协调各泳会使用可供分配的泳线后,泳会再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申请租用泳线。商业机构租用泳线须支付每小时166元至350元的收费,但泳总及泳会作为非牟利机构,只须支付少于该等收费的四分之一,即每小时由41.5元至83元的优惠收费。据报,有三个经常获分配最多泳线的泳会分别利用以优惠收费租用的泳线开办游泳训练班,并要求学员将学费存入私人公司的银行户口,有利用公共资源牟利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泳会利用公共资源牟利的报道进行跟进调查;如有,详情及结果为何;康文署有否评估该做法导致过去三年的公帑损失总额,以及会否对有关泳会的负责人追究有关刑事责任及追收少付的泳线租金;
(二)有何措施遏止泳会利用公共资源牟利;及
(三)会否检讨现时分配泳线的机制,包括泳总负责协调分配泳线的安排,以确保泳线分配公平及避免泳线被少数泳会垄断,让运动员有更多接受不同泳会训练的选择,以及推动游泳运动更健康地发展?
答覆:
主席: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四十四个公众游泳池之中,有四十二个游泳池的主池、副池、训练池、习泳池及跳水池,可在指定的时段内供团体租用。康文署按照公平及公开的机制审批订场申请,机制亦订明不同类型的团体的优先次序。为照顾及平衡各类使用人士的需要,在泳馆开放给大众市民的时段内,主池及副池合共不多于四条泳线可供团体预订。为全方位推动各水上运动,康文署特别协助相关的主要体育总会和体育会(即香港业余游泳总会(泳总)、香港拯溺总会、香港三项铁人总会、香港潜水总会、香港残疾人奥委会暨伤残人士体育协会及新界区体育总会)租用主池的泳线作长远体育发展及训练。为了协调上述不同体育总会的订场需求,康文署经征询体育委员会辖下社区体育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于二○○五年开始为公众游泳池的主池推行中央分配泳线计划。在该计划下,康文署会先与上述体育总会协调分配给它们的泳线数目和时段,之后各体育总会须按一套公平合理的机制及既定程序,协调及推荐辖下属会申请该总会获分配的使用时段,最后由属会向相关游泳池递交申请以供审批。
租用游泳池设施费用可分为「一般收费」、「优惠收费」及「商业收费」三个类别。「一般收费」适用于慈善团体、非牟利的体育总会及其属会或其他推广体育运动的非牟利机构。「优惠收费」为「一般收费」的一半,适用于学校和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于指定日子及时段租用及残疾人士团体的所有租用。「商业收费」约为「一般收费」的两倍,适用于不纳入上述两个类别而康文署信纳为牟利的活动,例如商业机构及私人成立的体育运动团体的申请。任何租用团体若于游泳池举办牟利活动,康文署会向该团体收取「商业收费」。一条五十米泳线,「一般收费」于非旺季及旺季分别为每小时83元及166元,而「商业收费」则约为「一般收费」的两倍。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康文署十分关注有报导指称,个别泳会经泳总协调及推荐下获优先分配泳线开办泳班,并以非牟利团体名义缴交「一般收费」,但指示学员将学费汇入私人公司户口作牟利用途。署方正从多方面严肃跟进。康文署已要求泳总就上述报导提供详细资料。同时,康文署亦已去信怀疑涉事的三个泳会,要求他们提交详细资料,以供署方跟进。
在现时机制下,康文署特别协助与水上运动相关的主要体育总会和其属会获优先租用主池的泳线,目的是让合资格的泳会持续及稳定地提供训练,促进体育活动的长远发展。优先租用泳线的团体必须是非牟利机构,而活动的收入应仅用于该活动;如有任何盈余,只可保留用于该团体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不得直接或间接转移该活动的收入或盈余予任何人士、该团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团体。该团体不得转让已租用的泳线给其他团体使用,否则属违反租用条件。如发现怀疑个案,康文署会跟进调查。
中央分配泳线计划推行多年,渐见成效,近年游泳、三项铁人和残疾运动员屡创佳绩,更有多位曾经参加上述体育总会训练的学员成为精英运动员,可见此计划可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值得保留。事实上,由中央分配泳线计划编配予上述六个体育总会的比率(以二○一六至一七年度为例),只占可供租用五十米泳线的百分之十六。因此,个别泳会或团体仍有空间在中央分配泳线计划外,按既定程序租用康文署辖下泳池的泳线。
为释除公众疑虑,康文署会暂停向泳总分配下半年的泳线时段,直至泳总及涉事属会提交详细资料及解释。与此同时,康文署会与各相关体育总会及主要使用者再次检视中央分配泳线计划、《公众泳池订场手续》、《公众泳池租用条款和条件》、公众泳池设施的预订/使用实施惩罚制度和相关管理指引等,确保泳线能有效运用。多谢主席。
完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7分
香港时间12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