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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政府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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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政府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想利用这个机会作一些简短回应。因为在五个小时的辩论中,有部分──虽然没有直接或简接的关系──为了尊重议员,我会做一、两句交代。不过有几点相当重要的事实,我要说明。
 
  第一,这条法例我们的而且确谘询过劳顾会(劳工顾问委员会),不过有关今次正在辩论的修订,因为我们觉得,如果我们将本来是六个月变成12个月的话,对营运者没有额外贮存档案的需要,对营运者没有影响,所以不需要回去或事前再谘询营运者的意见。不过如果将它延迟到24个月,这个需要便会存在。虽然之前张超雄议员都问及,这12个月与会计年度的12个月似乎是两回事。不过我只能够简单在数学上告诉张(超雄)议员,如果延迟24个月的话,便会有大约百分之五十的机会那个资料、那个档案已经消失了。不过想知道如何计算的话,会后我可以提供有关计算的方程式给他。
 
  至于关于譬如由劳工处知悉起才计算12个月,抑或(计算)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呢?大家要留意,原来有关安排在《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的说法,是指「申诉或告发须分别于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六个月内作出或提出」。所以当我们在法案委员会讨论,议员有意见,当政府考虑的时候,都是用这六个月的基础去考虑问题,所以听取委员、议员的意见后,我们便提出修订,改成12个月,亦是为什么我们不赞成24个月的同一个理由。又甚至有议员提出,为什么不可以将它变成可公诉罪行?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我们觉得要发放一个清楚的信息,让受害人能够尽早提出有关投诉或举报。刚才他说,我明白张(超雄)议员的考虑。不过,我亦担心这个信息──正如在今日的辩论里,在过往五小时──我相信超过三分之一的讨论、辩论中,是将检控与举报这两个理念搞乱了。当然,张超雄议员没有搞错,但有部分议员常常觉得,只要在24个月内举报就可以;若在第23个月举报的话,去执行、调查及检控就明显不够时间。所以,信息的而且确有点混乱。若我们再发放信息,「你的合约(为期)两年,在第24个月才检控」,很容易听到的信息是「你的合约为期24个月,你可在第24个月前才去举报」。我希望这个信息日后不再传播。我希望给予我们的雇员,不论是外佣或本地佣工,透过这些(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当他有被超收佣金时就去举报。我们希望提供尽快的调查。

  在过往的资料而言,在二○一七年,我们收到的工作、调查等工作,不能够检控的(个案的)原因中,有百分之十二是因为超过六个月的控诉期(法定时效限制)。所以,我们相信(法定时效限制)由六个月变为12个月,绝大部分(个案)有足够时间处理。
 
  主席,有议员问到劳工处职员的巡查。第一,检控工作当然有部分来自巡查,但有部分来自举报及其他资讯。若单从巡查──早前说的1 800次──大家看看数字就明白,这些巡查在配合我们执行法律工作时,是相当认真的。因为去年有1 031次口头警告及19次书面警告,这些工作大部分与我们的巡查工作有关。有议员亦问及,因为之前我提到,我们会争取资源,以增加执法工作,特别梁耀忠议员说,为何我们不讲清楚加多少人。我相信梁(耀忠)议员作为资深议员,是知道我们就这些要争取的资源,在资源的分配上是会等待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当财政司司长宣布财政预算案时,有关资源和人力方面是会公布的,我今日只能告诉大家我们会尽力争取在来年我们能有更加多的资源去做。
 
  另外,亦有议员,包括梁(耀忠)议员、张(超雄)议员,提到劳工处在回应关于12个月到24个月的问题时,提到一个财务影响的评估。我希望所有立法会议员知道,所有的法例、所有的政策,都要做很多不同的影响评估,包括了财政影响、竞争影响、可持续发展影响、性别等等的影响评估。劳工处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只是提出了其中一个影响,是关于财政方面的影响。我希望议员不要再执着于这个在众多考虑中的其中一个考虑,就说因这一个财政考虑,我们就决定不去延迟到24个月。我在开始的时候和刚才都简短说明了为何我们仍然要维持12个月,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政府的修正。

  我亦希望大家明白有议员提到贩运人口的问题,当然今日是不适宜讨论,不是一个适当的场合去讨论这个问题,不过我可以保证会由政务司司长督导一个委员会去全面、跨部门、跨局去处理这些问题。另外,有一个误会我希望在此澄清,就是这条法例只适用于滥收求职者佣金,并不包括雇主的部分。多谢主席,希望各位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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