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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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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议员对决议案的支持及意见。法律援助(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与及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条例》及附属法例列明机制防止滥用法援。当中包括根据《法律援助规例》(第91A章)第11条,凡有人重复申请法援被拒,而法律援助署署长觉得其行为构成滥用《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对该人日后提出的任何申请,均不予考虑。该项指示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正如我在首次发言中提到,这次我所提出的议案,目的是根据既定年度检讨机制,按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相应上调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百分之四。

  感谢各位议员的支持,至于议员提出的其他意见,有不少是超出议案的范围,我们很乐意于事务委员会作出跟进。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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