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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政府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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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政府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修正案,以修正《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7条,在《雇佣条例》第60条下加入第(7A)款。这项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法案委员会委员普遍对这项修正案并无异议。

  这项修正案目的在延长检控现行《雇佣条例》第60(6)及(7)条下,关于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和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时效限制。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凡成文法则对罪行(可公诉罪行除外)并无规定作出申诉或提出告发的时效,则申诉或告发须分别于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六个月内作出或提出。」现时,《雇佣条例》第60条并无就条文所述的罪行指明法定时效限制,因此《裁判官条例》第26条适用于《雇佣条例》第60(6)及(7)条。

  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委员建议政府考虑延长检控上述罪行的法定时效限制,以便投诉人有足够时间提出投诉,以免不良职业介绍所在法定时效限制届满后逃过刑事责任。

  政府同意提交这项修正案,将检控该两项罪行的时效限制延长至罪行发生的日期后12个月,让受屈的求职者有充分的时间投诉。它亦配合《雇佣条例》第56条的规定,即职业介绍所须将求职者纪录,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保留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

  正如我们在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举行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所解释,受屈求职者尽早向劳工处作出举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证据会随时间流失,而证人记忆也会随时间流逝变得模糊。加上涉及滥收佣金的个案通常十分依赖受害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例如职业介绍所发出的付款收据及职业介绍所保留的求职纪录等文件证明,以及受屈求职者的证供,因此尽早作出调查和搜证对成功检控非常重要。

  我们既要在容许受屈求职者有充分时间提出投诉,亦要鼓励他们尽早提出投诉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在考虑上述因素,我们认为将检控时效限制延长至罪行发生的日期后12个月,是恰当的做法,并已适当地回应了委员的关注。

  主席,我恳请委员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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