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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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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郭伟强议员和委员会各位委员,就《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的审视和讨论,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和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加强规管职业介绍所,以保障求职者,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权利。《条例草案》建议提高《雇佣条例》下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及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罚。在现行法例下,职业介绍所可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其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任何人如违反有关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为回应社会就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佣金的关注,政府建议大幅提高罚则至最高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即《雇佣条例》下最高的罚则水平。此外,我们亦建议把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以外的相关人士,包括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员。这些建议通过后,将大大加强对滥收佣金罪行的阻吓作用。基于现时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的刑罚级别与滥收佣金的罪行相同,为防止无牌经营的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佣金而面对较低的刑罚,《条例草案》建议相应提高无牌经营的刑罚至最高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条例草案》的其他建议有助提高职业介绍所的质素,包括增订劳工处处长可考虑拒绝发出/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的新理由,例如持牌人的相关人士违犯了《雇佣条例》第XII部或根据《雇佣条例》第6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等。《条例草案》亦订明处长可不时就职业介绍所发出实务守则,并清楚述明处长可以以持牌人及/或相关人士不遵从守则为理由,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过程中,有委员建议政府考虑延长检控滥收佣金罪行的六个月法定时效限制,让投诉人有足够时间提出投诉,以免不良职业介绍所在法定时限期满后逃过刑事责任。我们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采纳委员的建议。我稍后将动议修正案,在《雇佣条例》第60条下加入一项新款,以延长检控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和滥收佣金罪行的时效限制至罪行发生的日期后12个月,以进一步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阻吓力。我们的建议已在于容许受屈求职者有充足时间提出投诉,以及鼓励他们尽早提出投诉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它亦配合《雇佣条例》第56条的规定,即职业介绍所须将求职者纪录,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保留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法案委员会已察悉上述政府的建议和理据,而修正案的拟稿亦早已交予委员传阅和考虑,委员普遍对修正案并无异议。

  至于张超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将时效限制进一步延长至24个月,这有违我们鼓励受屈求职者尽早提出投诉的原意。况且,证据会随时间流失,而证人的记忆亦会随时间流逝而变得模糊,让调查人员难以跟进或难以搜集足够和可信的证据作出检控,因此政府在经过详细考虑后并无采纳张议员的建议。我在动议修正案时会再就修正案详细解释。

  就《条例草案》扩大滥收佣金罪行适用范围至持牌人以外的相关人士的建议,郭伟强议员及潘兆平议员关注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个别员工会否无辜代替职业介绍所持牌人或管理层承担罪责。我想强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加强对滥收佣金罪行的阻吓作用。现时只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才须为滥收佣金罪行负上法律责任。如滥收佣金的人是有份经办职业介绍所的人但并非持牌人,持牌人可辩称该笔佣金实际上并非由持牌人收取,而劳工处可能受现行条文所限未能提出检控,亦不能根据现行条文撤销其牌照。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滥收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以外的相关人士,以堵塞这个漏洞。我亦想强调,劳工处在考虑是否检控涉及滥收佣金的人士时,会仔细考虑每宗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例如确定该人士是否该笔滥收的佣金的最终收取人等,并会严格遵循既定检控程序,包括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绝对不会容许持牌人或管理层将罪责推卸到无辜雇员身上。《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进行宣传工作,让经办职业介绍所的人士或雇员清楚知悉法例规定,提醒他们切勿以身试法。我们亦鼓励雇员如被指使收取超过法例所规定的佣金的话,应挺身而出,指证相关持牌人或管理层的罪行。

  有议员对于实务守则(《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的执行表示关注。劳工处在二○一七年一月颁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在过去一年,处方就职业介绍所未能符合《守则》的情况,一共发出1 031次的口头警告,19次的书面警告,亦撤销了四间职业介绍所的牌照。《条例草案》通过之后,《守则》将被赋予法律地位,劳工处处长可拒绝发出、拒绝续发或撤销违反《守则》规定的职业介绍所的牌照。劳工处会继续教育、宣传和加强巡查,多管齐下确保业界依循《守则》。

  张超雄议员、蒋丽芸议员、郭荣铿议员、尹兆坚议员和谭文豪议员过往都有提出过跟职业介绍所其他相关的罪行或不良行为,例如未经求职者同意而扣押其护照,又或安排求职者向财务公司借贷等。我想指出,这些罪行在现行法例或机制下已能够处理。在未经求职者明确同意下扣押个人财物,可能干犯《盗窃罪条例》。此外,《守则》亦清楚订明职业介绍所不得在未经同意下扣押求职者的任何个人财物,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涉嫌在求职者的财务事宜当中。劳工处在《守则》颁布之后,已撤销一间违反扣押求职者护照的职业介绍所的牌照,以及向三间涉嫌在求职者财务事务的职业介绍所发出书面警告。

  郭伟强议员、陈沛然议员、潘兆平议员关注《条例草案》通过后劳工处的执法工作。事实上,劳工处一直严厉执法,打击职业介绍所的违法行为。自二○一四年起,劳工处已大幅提升对职业介绍所的巡查次数,由每年1 300次提高至1 800次,今年的巡查目标将进一步提高至2 000次。就陈沛然议员建议劳工处巡查外,亦都应该考虑访问求职者,特别是外佣,是否有被职业介绍所剥削的情况。其实,现时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在巡查时,是会抽查求职者纪绿,并会随后联络该求职者作查问。听到了议员的意见,我们一定会继续严格执法,并会加强宣传工作及更新《守则》,让职业介绍所清楚知悉最新的法例要求。我们会检视规管职业介绍所的人力需求,并在有需要时争取额外资源。

  各位议员,《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回应了社会、求职者和雇主的期望,让劳工处更有效地规管职业介绍所,加强对求职者包括外佣的保障。我感谢法案委员会和其他议员的意见,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我想补充一点,就是劳工处在宣传和教育外佣这方面的工作,在过往已不断去加强,而日后亦会继续去加强。

  多谢主席。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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