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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环境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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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环境局局长谢展寰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谢负责审议《2017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副主席葛珮帆议员和所有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人员的努力,在过去数月详细检视《条例草案》,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正如政府在去年六月动议二读时指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分三步淘汰本地的象牙贸易,并加重有关濒危物种走私及非法贸易的刑罚,以履行香港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下的义务和回应国际社会对加强管制象牙贸易的诉求。
 
  现时,政府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规管象牙等濒危物种的进出口和本地贸易,藉以在本港履行《公约》。《公约》分别于一九七五年及一九七六年开始规管亚洲象及非洲象的国际贸易。现时象牙贸易在香港已大致被禁止,但部分象牙的本地贸易或进出口在有限情况下仍获准许,例如《公约》前象牙、象狩猎品和某些特定的象牙雕刻品及饰物仍可根据《公约》及《条例》的规管获准进出口。另外,持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出的管有许可证的《公约》后象牙仍可作本地贸易。
 
  近年猎杀非洲大象和全球走私象牙问题备受关注。为确保大象的存活不受威胁,尤其是因为非法猎杀及象牙走私活动而面临迫切绝种威胁的非洲象,国际社会对加强管制象牙贸易的诉求日益强烈。在二○一六年举行的《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如缔约方及非缔约方存在合法但可能导致猎杀大象活动或非法象牙贸易的本地象牙市场,有关政府便应采取一切必须的立法、规管及执法措施,尽快关闭这些市场。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加强管制及禁止象牙贸易以支持和配合国际社会在保护大象方面的努力。
 
  《条例草案》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贸易的三步计划如下:
 
  第一步:《条例草案》生效当日,会即时禁止进口及再出口现时在《公约》下仍然容许进口、出口及再出口的所有象狩猎品及《公约》后象牙。此举有助遏止在狩猎运动等活动中猎杀大象。
 
  第二步:在第一步禁令实施三个月后,禁止《公约》前象牙的进口和再出口。市场上为商业目的而管有的《公约》前象牙亦须受许可证管制,做法与现行对《公约》后象牙的管制相同。这一步是要防止或会出现的清洗非法象牙活动。
 
  第三步: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禁止为商业目的管有任何象牙,包括所有《公约》前和《公约》后的象牙。实施这一步后,本地象牙贸易将会全面结束。
 
  在以上三步实施后,现时《公约》中所容许的特定及严格规定的例外情况仍可获豁免,包括科研、教育、执法及除旅游纪念品外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亦会获得豁免。另一方面,获署长信纳为「古董象牙」的象牙,亦可继续进行本地贸易,以及获发进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许可证以进行国际贸易。拟议安排符合国际惯例,不会影响《条例草案》就遏止猎杀大象活动和保育大象的原意。
 
  为有效阻吓野生动植物(包括象牙)的非法贸易,并向国际及本地社会传达明确的信息,表明政府保护濒危物种和打击走私野生动植物的决心,我们建议在落实这个三步计划的同时,藉《条例草案》加重《条例》所订罚则,配合禁止象牙贸易,更有效阻吓包括象牙等野生动植物的走私和非法贸易。
 
  目前,任何人如干犯非法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附录I物种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六级罚款(即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若是为商业目的而干犯涉及附录I物种标本的罪行,现行罚则会更重,最高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两年。至于附录II及III物种,任何人如干犯非法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该等物种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即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法庭信纳该等罪行所涉作为具商业目的,则该人可被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
 
  为确保《条例》的罚则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能起所需阻吓作用,现建议划一相关商业和非商业简易罪行的罚则。我们建议涉及附录I物种的简易程序罪行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两年;涉及附录II及III物种的简易程序罪行则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此外,我们建议为循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另订一套新罚则。我们建议,涉及附录I物种的可公诉罪行,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涉及附录II及III物种的可公诉罪行,则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七年。我们亦建议,加重了的罚则于《条例草案》生效当日即时生效。
 
  我们注意到有意见认为禁止象牙贸易会致使象牙贸易商蒙受巨大损失,亦有意见建议政府可向受影响的贸易商提供补偿,例如向贸易商回购未售出的象牙存货,或向贸易商提供特惠金等。
 
  (代)主席,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说明,向象牙业界提供赔偿可能会传出错误信息,刺激不法分子加剧非法猎杀大象及大量走私非法象牙到香港,以期鱼目混珠冒充合法象牙获取赔偿。这样会令禁止本地象牙贸易计划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对全球保育大象的努力造成倒退,严重损害香港的国际形象。我们并没有听闻其他国家或地区于加强象牙贸易管制措施时提供任何赔偿,亦看不到香港特区政府有偏离国际惯例的理由。此外,据渔护署在二○一六年进行的象牙业贸易调查,贩卖象牙普遍并非象牙持有人的主要业务范畴,不少象牙贸易商早已把业务转型或改为从事其他不受《公约》管制的商品的贸易。再者,香港在一九九○年已开始局部禁止象牙贸易,现时我们建议全面禁止本地象牙贸易的日期为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距离政府于二○一六年公布有关政策及给予业界预先通知有多达五年时间,这个充裕的宽限期可让余下未转型的象牙商进行业务转型或处理现有存货,时间上是充足而且我们相信是合理的安排。
 
  因此,政府认为不应向象牙业界作出补偿。就可能受到禁贸影响的象牙工匠,我们会因应他们的需要,探讨提供合适的协助。而渔护署现正向象牙工匠作出谘询,我们会看看以何形式及何时可提供支援。
 
  我亦留意到有议员提出关于《基本法》的问题。《基本法》第一百○五条提到,「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但我们的分析认为,一般来说,除非财产受影响后再无任何有意义的其他用途,又或所受限制已禁止一切在经济上可行的财产使用方式,否则不会出现实际上的征用情况。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认为在《条例草案》不涉及正式征收财产或实际上的征收,物主可继续管有其象牙,拥有权并无任何转让。再者,物主的象牙不会被禁止一切有意义的用途,仍可作管有、捐赠或展览等其他实益用途,也可作工艺或文化用途。由于没有征用,所以我们认为立法建议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而政府对上述问题在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已在立法会的回应中详细论述。
 
  我们亦留意到有议员建议在落实禁贸的同时,政府应针对非法进口象牙活动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例如打击偷运非法来源的象牙进入本地受规管的象牙市场清洗的活动等。我们明白议员的关注。政府在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的同时,渔护署亦会检视象牙贸易的规管制度,并联同海关及警务处推出一系列全新/优化措施,以加强针对象牙走私活动的执法和对本地象牙贸易的管制。至于一些现有的象牙,包括一些已有许可证的象牙,署方会为这些象牙制品加上标签、拍照及量度重量作为记录,以防再有新象牙或其他走私活动渗入。随着本地象牙贸易逐步淘汰,渔护署、海关及警务处将会继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代)主席,考虑到大象正面临迫切的绝种威胁,以合适的步伐管制甚至禁止本地象牙贸易是全球大趋势,我们认为禁止象牙贸易的计划理据充分。建议措施可回应国际及公众对大象存亡的关注,以及国际间要求各国关闭国内象牙市场的诉求。政府有需要向国际及本地社会,当中包括涉及非法猎杀大象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表明香港在保护濒危物种、关闭本地象牙市场和打击走私野生动植物方面的决心。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便落实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贸易,以及加强阻吓濒危物种走私及非法贸易。多谢。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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