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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香港医务委员会处理申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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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负责处理有关本港注册医生专业操守的申诉。处理该等申诉的机制如下:(1)初步侦讯委员会(初侦会)主席和副主席在征询一名业外委员的意见后,对申诉作初步考虑,以决定申诉是否属毫无根据、琐屑无聊或无法跟进,还是应呈交初侦会作全面考虑、(2)初侦会决定个案是否表面证据成立,须转呈医委会进行研讯,以及(3)医委会进行研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机制有否订明,
(i)初侦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什么情况下须寻求外间专家的协助;目前有否途径供申诉人查阅或得悉该等专家呈交的意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ii)初侦会在作出是否将任何个案转呈医委会研讯的决定时,须考虑的事宜及依循的程序;如有,详情为何;
(iii)被告人必须就申诉中有关他的行为或任何指称事宜,向初侦会呈交书面解释或证供,以及申诉人在什么情况下可查阅该等辩解或证供;

(二)鉴于现行法例订明,如初侦会决定就某个案不进行研讯,申诉人无权查阅与该个案有关而由其他人呈交初侦会的任何资料或文件,申诉人因此无从得悉所有与该决定相关的资料,以致难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当局会否考虑检讨该规定,以提高申诉机制的透明度,并加强保障申诉人的权利;及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申诉人于医委会研讯完结后向医委会申请索阅与其个案相关的资料或文件的个案宗数;当中获批准及不获批准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医委会以何准则决定是否作出批准?

答覆:

主席:

  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及《医生(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61E章)(《规例》)订明的程序,处理对医生的投诉。

  现时,医委会在接获申诉后,该个案会先经由医委会初步侦讯委员会(侦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决定应否转呈侦委会考虑。就琐屑无聊或毫无根据并不应着手处理的个案,侦委会主席和副主席会在征询侦委会业外委员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驳回该个案。

  就麦美娟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考虑申诉个案的时候,侦委会主席或副主席,以及侦委会均可寻求外界专家协助,提供专家意见协助其考虑个案。一般而言,如个案与治疗有关,侦委会主席或副主席有需要时会寻求专家协助,提供专家意见协助其考虑个案。侦委会主席或副主席会按照每宗投诉个案的性质、类别和复杂性,寻求不同独立专家的意见,甚至法律意见,务求能够客观、公平及公正地考虑有关个案是否琐屑无聊或毫无根据并不应着手处理。如侦委会认为有需要,亦可再寻求专家意见。

  就须转呈侦委会考虑的个案,侦委会主席或副主席须指示秘书定出日期,建议侦委会于该日期举行会议考虑该个案。秘书须邀请被投诉医生就申诉中有关他的行为或任何指称,以书面向侦委会呈交任何解释。侦委会在考虑涉案医生呈交的任何书面解释及秘书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包括所接获的投诉、医学报告及专家报告等)后,才决定个案是否转呈医委会进行研讯。

  根据《规例》第12(2)条的规定,如侦委会决定不进行研讯,则申诉人及被告人均无权查阅与该个案有关而由任何其他人呈交侦委会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包括专家意见及被投诉医生的书面解释或证供)。为有效执行《规例》第12(2)条,侦委会不会在决定是否将个案转呈医委会研讯之前,向申诉人提供上述资料或文件。

  倘若侦委会主席及副主席在征询侦委会业外委员的意见后,或侦委会经详细考虑个案后,决定驳回个案并不进行研讯,秘书会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投诉医生有关决定。同时,秘书亦会告知申诉人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和理据。

(二)为提高医委会投诉处理机制的透明度,政府在《2017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中建议移除《规例》第12(2)条侦委会不可向他人发放相关文件的限制。

(三)过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申诉人于医委会研讯完结后向医委会申请索阅与其个案相关的资料或文件的个案以及批准个案数字载于附件。

  医委会在考虑是否向申诉人提供有关申诉的资料或文件时,除按照《规例》第12(2)条的规定外,亦须顾及对申诉人和被投诉医生是否公平。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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