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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政治组织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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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ii)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为非慈善用途进行筹款活动,可处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但已获民政事务局局长发出许可证(许可证)者除外。据报,近年有不少政党等政治组织在公众游行路线沿途进行非法筹款活动。有市民认为政府应加强执法,以遏止此歪风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各政治组织在公众游行路线沿途进行筹款的活动宗数和所得捐款总额,并按(i)活动有否获发许可证及(ii)筹办活动的政治组织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有否就上述非法筹款活动采取执法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加强执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当局有否(i)向公众宣传,捐款前应了解有关筹款活动是否合法,以及(ii)向各政治组织宣传,它们进行筹款活动前须领有许可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就慈善以外任何其他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在没有获发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相关活动,警方有权根据该条文向有关单位提出检控,最高可处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警方有责任采取合法措施,适当地规管公众集会及游行,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该条例规限,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及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主办者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七天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提出通知,并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处长可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施加条件,并把有关条件在向主办者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内事先清楚列明,及上载警务处网页供公众浏览。对于涉及筹款并已知会警方的公众活动,警方会在不反对通知书中,提醒公众活动主办者须呼吁参与者在未获发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任何筹款活动。
 
  过去五年,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共批出16个许可证,当中获批准的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并不涉及公众集会及游行。 
 
  一般而言,民政事务局如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士或团体未获发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会把有关资料转交警方跟进调查。市民亦可直接向警方举报任何怀疑未获发许可证的筹款活动。警方接获有关转介或举报后,会作适当跟进,例如要求有关人士或团体提供证明文件、调查相关活动会否涉及诈骗或其他刑事罪行、向有关人士或团体作出警告等。如证据充分,警方会依法采取行动。
 
  警方一直按上述机制处理在公众集会及游行期间的筹款活动,并确保有关筹款活动和有关的摊位或临时搭建之设置,不会对游行队伍前进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及不会对游行人士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危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警方没有备存团体没有获发相关许可证而在公众游行路线沿途进行筹款活动的统计。
   
  我们明白社会日益关注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为便利市民查阅获批准的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的相关资料,自二○一六年七月起,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申请获批后,民政事务局会上载相关资料包括活动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举办组织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fundraising)及资料一线通网页(data.gov.hk),供公众查阅。
 
  此外,为加强公众认识相关的法例要求,有关许可证的行政指引及发证条件亦上载至民政事务总署网页(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该指引列出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处理许可证申请时须予考虑的因素以及通常会附加的发证条件。
 
  警方会继续与公众活动主办者保持紧密沟通,呼吁参加者在进行任何筹款活动前,必须事先取得相关的许可证。警方亦会继续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络,就任何涉嫌未获发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的活动,根据相关法例采取行动。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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