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空运危险品的法例修订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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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指出,《2018年〈1995 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及《2018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旨在把国际民航组织的最新规定纳入本地法例。有关规定载于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七至一八年版)。
新版本《技术指令》的主要修订包括∶
(一)要求航空器经营人须确定收运检查者的身分及备存检查者的身分记录。一旦发生意外或事故,有关航空器经营人可提供这项重要资料协助调查;以及
(二)随着科技发展,办理登机手续和发出登机证的程序亦趋向多样化。为此,《技术指令》的新版加强了现行措施,确保不论乘客是以哪种方式购买机票及/或办理登机,航空器经营人均须把禁止乘客携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传达予乘客,而这项安排亦必须成为其运作手册及/或其他适当的手册内的运作程序的一部分。
发言人说:「我们曾就法例的修订建议谘询航空业界,并获业界普遍支持。」
上述法例修订拟于三月三十一日开始生效。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完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香港时间15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