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就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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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出:
回应传媒就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事宜的查询,选管会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下述声明:
选管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负责监督立法会选举依法进行。选管会并无权及不参与审核个别人士的参选资格。
就是次补选,选管会按《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78条,委任了三个地方选区和一个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A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16条,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立法会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情况,以及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分别载列于《立法会条例》第37、第39及第40条。
发言人说:「就选举主任考虑参选人是否符合法例订明要求和规定,及是否需要谘询法律意见,完全由选举主任作出独立决定,选管会无权并一向没有参与,亦不会给予任何意见。选管会只会在收到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后,作出选举安排。」
选举主任会行使法例赋予的权力,依照法例要求及相关程序处理所有提名。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可寻求法律意见,在有需要时根据法例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根据相关法例和所有相关资料就该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决定。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立法会))规例》(第541C章)第3(1)(b)条,选举主任可以向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参与任何换届选举或补选的某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或是否丧失该资格要求提供意见。但是,有关规例第1(2)(a)条订明,该规例并不授权予或规定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关乎《立法会条例》第40条下的规定的事宜,提供意见。
此外,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9条,如选举主任决定某提名无效,选举主任必须在有关提名表格上批注他/她的决定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并根据该规例第14条,供公众查阅。
发言人重申,选管会就选举主任在提名程序上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法定职权,只会在法定程序上支援选举主任履行其法定职权。就此,选管会拟备了确认书,确认书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旨在説明《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的事宜(即候选人须按法例规定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便选举主任在执行提名程序时可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并且在这个情况下真诚地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以免干犯《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3条有关在提名表格上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
选管会相信每位选举主任均会遵照法例要求履行其职责。如任何人士因为其在某选举中丧失作为候选人的资格,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61条,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有关机制一直行之有效。选管会会一如以往,致力确保立法会补选公开、诚实和公平地进行。
完
2018年1月2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