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就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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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传媒就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事宜的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作以下回覆: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立法会依据《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职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所规管。换言之,立法会的设立及职权均源于《基本法》。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何种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

  特区政府知悉,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的选举主任已开始就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该些决定。

  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立法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2018年1月2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0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