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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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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改革上市实体核数师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从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并确保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做法。

  近年来,有关核数师监管制度的国际标准和做法,是上市实体核数师的监管必须独立于审计业,并受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监察机构监察。然而,香港目前就上市实体核数师的监管职能,大部分均由相关的专业团体,即香港会计师公会负责履行。不少人认为,现时香港的制度属于自律规管,未能与国际标准和做法看齐。正因如此,香港现时未能符合资格成为独立审计监管机构国际论坛的成员。该跨国组织在核数师规管方面甚具影响力,如果香港继续未能参与该组织,将窒碍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监管核数师方面的合作,并有损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地位。

  此外,现时的核数师监管制度并不符合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标准。自二零一零年起,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因应保障投资者的基本目标,订立了新的证券监管原则,包括核数师须受到足够的独立监察。二零一四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香港金融体系评估的报告当中,就证券市场方面,建议香港应设立「完全独立的机构,负责监察审计业界」,而该机构「应对所有为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核数师具有管辖权」,并获赋予「强大纪律处分权力」。

  因应上述的情况,香港实有必要为上市实体核数师监管机制进行改革,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政府在二零一四年就此进行了公众谘询,并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布谘询总结。公众谘询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回应者均支持改革的目的和方向。我们建议在新的监管制度下,由财务汇报局担当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独立监察机构,而公众利益实体是指有已发行股份或股额在香港上市的法团或有权益在香港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财务汇报局是在二零零七年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成立并独立于审计业的机构,负责就上市实体在审计和汇报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自成立以来,财务汇报局已在有关的规管工作上累积了丰富的经验。

  根据《条例草案》,该局除现时已获赋权的调查职能外,将进一步负责履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查察和纪律处分职能。与此同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将继续履行为本地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注册、制订专业进修规定、制订专业道德标准及审计和核证准则的法定职能。然而,在新制度下,公会在这些方面的职能,将在财务汇报局的监察下履行。

  根据《条例草案》,有意承担公众利益实体的有关审计项目的核数师须注册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至于相关的资格准则,与现时就本地核数师成为上市实体核数师所订的资格准则相比,不会有实质改变。

  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纪律处分权力的意见,并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条例草案》赋权财务汇报局可施加多项纪律处分,包括撤销或暂时吊销涉及不当行为的核数师的注册、谴责有关核数师、及命令有关核数师缴付罚款等。一如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的做法,《条例草案》会订明适当的程序保障措施,确保财务汇报局在行使纪律处分权力时遵从公平及相称原则。此外,《条例草案》亦将设立独立于财务汇报局的覆核审裁处,让有关核数师就纪律处分决定寻求覆核。如经覆核后,有关核数师仍不满裁决,可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

  为配合财务汇报局成为全面而独立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监察机构,该局的管治架构将有所调整,确保该局既独立于业界,同时又具有足够的专业人才以履行其法定职能。此外,为确保财务汇报局经费来源稳定,以及符合「用者自付」和独立核数师监察机构须在运作及财政上独立于政府的原则,在新制度下,财务汇报局的经费会来自三项分别向证券交易、公众利益实体,及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收取的征费。

  主席,我们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布谘询总结后,因应审计业界对新制度的关注,一直与财务汇报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就新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商讨。为回应审计业界对财务汇报局在纪律处分权力方面的关注,我们会作出下述的行政安排:
 
(一)财务汇报局会确保参与个案调查、定期查察或纪律程序的人员不会参与决定向同一个案施加纪律处分的事宜;
(二)财务汇报局会成立独立于该局的审计专家小组,就相关审计准则的应用提供专业意见;及
(三)财务汇报局会成立个案顾问小组,该小组由独立于该局的法律专家组成。如涉事核数师不接受纪律部门向该局建议的处分,个案顾问会就纪律程序是否符合程序公义和自然公正原则,以及处理个案的情况(包括建议的处分是否恰当)提出意见。

  此外,在公布谘询总结后,因应审计业界关注新制度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尤其是中小型核数师事务所在财政方面影响,我们曾与业界进一步商讨财政机制事宜。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来自证券交易买卖双方、公众利益实体,及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征费收入,在财务汇报局的经费中所占比率,将订为50:25:25。按照这比率,以及《条例草案》中就三项征费所订定的水平,应可让财务汇报局在新制度下无须倚赖一般纳税人补贴也能维持运作。

  主席,核数师在确保上市实体财务报告内容完整及准确方面,担当着重要的把关角色。香港金融市场属外向型,我们务须维持国际和本地投资者对香港资本市场整体金融监管制度的信心。因此,确保核数师监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做法,尤其重要。我希望立法会可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保障投资大众和公众利益,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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