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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私人游乐场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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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三年十月,审计署署长就政府「免地价或以象征式地价直接批出土地予私人体育会所」发表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为回应该报告,政府于二○一四年六月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检讨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私契)的政策,并预计当年年底得出检讨的初步结果。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完成检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工作小组的(i)成员名单及(ii)主责官员为何;工作小组至今举行了多少次会议,以及每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可否公开有关文件及会议纪录;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以及是否已完成初步报告;如是,可否立即公开;

(二)当局将于何时(i)发表检讨报告、(ii)向本会汇报检讨结果及(iii)就检讨报告的建议谘询公众;

(三)过去五年,承租人没有遵照私契的规定,提交有关开放设施予外界团体情况的季度报告的个案宗数及详情;当局可否公开至今接获的所有季度报告;过去三年,当局进行了多少次巡查,以检视承租人开放设施的情况,与其提交的季度报告所述的是否一致;以及该等巡查的详情及结果为何;

(四)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各私契场地(i)可供及(ii)实际由外界团体使用的总时数分别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承租人名称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i) (ii) (i) (ii) (i) (ii)
1.              
 
(五)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各外界团体租用私契场地(i)的总时数及(ii)所缴付的费用分别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外界团体名称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i) (ii) (i) (ii) (i) (ii)
1.              
 
(六)去年和本年到期的七份私契是否已/会获续期;如是,按承租人名称列出新私契的(i)年期及(ii)批出理据;

(七)现时承租人获准在私契用地上设置餐厅及住宿设施的个案数目,并按承租人名称列出该等设施;

(八)鉴于地政总署于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期间曾六次向清水湾乡村俱乐部批出「暂缓」函件,准许该承租人暂时继续使用私契已于二○一二年届满的用地,为何该署其后向该承租人批出为期十二年的私契,以及该决定由何人作出及他所持理据为何;当局有否评估在私契检讨进行期间作此决定是否合适;

(九)自检讨展开以来,地政总署批准私契续期的个案数目,并按承租人名称列出续期后的私契到期日;及

(十)过去三年,每年每名私契承租人缴付的地租金额为何(以表列出)?

答覆:

主席:

  我现就问题的十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二○一四年六月,民政事务局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就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进行全面的检讨工作。常任成员包括发展局、地政总署及规划署的代表。政府明白市民甚为关注是项检讨工作,但由于检讨工作范围广泛和性质复杂,加上要适当地平衡多项考虑因素(包括体育发展需要、土地用途、契约承租人及其会员的利益,以及广大市民的利益),因此工作小组已审议多项与契约政策相关的事宜,并会建议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私人体育会的运作及契约用地的用途,能更符合支持体育发展和善用公共资源的双重目标。我们预计在二○一八年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的结果,并随后进行公众及相关人士的谘询工作。

(三)过去五年,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均有按照契约规定,向民政事务局提交季度报告。由于季度报告内所载的资料,是由承租人作为第三者提供,我们必须依据《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的要求,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才可披露相关资料。另外,民政事务局自二○一五至一六年度起对所有私人体育会进行年度巡查。至今已进行的两轮巡查中,我们发现各承租人开放场地设施的情况,与相关季度报告所述的大致脗合。民政事务局正计划进行新一轮年度巡查。

(四)及(五)为鼓勵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进一步配合政府体育发展政策的主要目标,政府为于二○一一年和二○一二年到期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续期时,要求承租人向合资格外界团体开放体育设施,每月最少五十小时。

  过去三年,由私人体育会持有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用地可供合资格外界团体租用的体育设施时数,列于附件一。至于由社区组织持有的用地(例如由慈善团体营运的营舍设施、地区体育会营运的室内运动中心等),基本上开放给公众使用。 

  至于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开放其设施供合资格外界团体使用方面的详情,包括使用团体名称等,正如上述第(三)部分所述,有关资料是由承租人作为第三者所提供,我们必须依据《守则》的要求,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才可披露相关资料。现将过去三年合资格外界团体租用私人体育会设施进行活动的概要列于附件二。

(六)、(八)及(九)根据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的政策,所有期满的契约,必须得到行政会议的批准方可续约。二○一一年五月,根据现行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于二○一一年和二○一二年到期的契约获批准以象征式地价续期,但在续期租契中修订了一些契约条件,加入「进一步开放设施」的规定。

  清水湾乡村俱乐部的契约用地,于二○一一年五月获批准续期十五年,但承租人需要符合所有契约条款,例如进一步开放设施予外界团体使用,才可正式续约。由于有关部门与承租人需时处理相关的续约事宜,例如与承租人详细讨论加强开放设施的细节及订立续期契约条款等,为免导致契约出现 「真空期」,地政总署从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二月期间,向该承租人发出六次 「暂缓」函件,准许承租人按照期满契约的条款和条件,暂时使用有关用地。有关的续约工作于二○一六年完成后,地政总署正式与承租人续约十五年(自旧契约完结起计)。

  至于在二○一三年、二○一四年和二○一五年到期的契约承租人,皆是以「暂缓」安排(「暂缓」安排是土地在契约期满至续期手续完成前的过渡安排)继续使用有关用地,直至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及相关事宜的检讨工作完成为止。换言之,自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检讨展开以来,没有契约获续期,而只是以「暂缓」安排让承租人继续使用有关用地。

(七) 根据现行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承租人在用地上设置康乐和体育设施之余,亦可以设置附属设施,作为配合其体育训练、比赛需要及康乐用途,惟附属设施的营运必须受到契约条款所规范,例如不得用作商业用途及不得开放予非会员或非康体设施用者使用。

(十) 根据差饷物业估价署及地政总署提供的资料,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于最近三个财政年应缴付的地租金额,列于附件三。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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