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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有关传召警务处处长到立法会席前就警方购入水炮车作行动用途的计划作证及出示相关文件的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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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副局长区志光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传召警务处处长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到立法会席前,就警方购入水炮车作行动用途的计划作证及出示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的议案开场发言:

主席:

  警方正采购的「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配备喷水装置,用途主要为了更有效地处理暴乱或于大型公众集结期间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可以有效地驱散使用暴力冲击的人士,制造这些人士与警务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减低他们和警务人员受伤的机会,亦让警队增加多一个处理这些情况的行动选项。

  警方现时正采购三辆「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有关车辆将配置话音广播系统,可向示威者有效地发出警方的劝喻、警告或其他信息。车辆可喷出染有颜色之液体,用于识别相关违法的人士,以便日后跟进调查。此外,车辆亦可喷射催泪水剂,用来驱散暴力冲击的示威人士,恢复公共秩序。

  根据现时的进度,警方预计有关车辆可于今年上半年付运,大约年底可以投入服务。虽然同类型车辆在外国的执法机构处理大型公众集结或暴乱时会使用,但在香港的确是新的事物。因此警方在计划采购和使用有关车辆时,已作出充分准备,会为车辆的使用制订严格的守则及操作指引。所有操作人员在使用该车辆前必须接受有关的驾驶、操作及安全训练,并严格遵守相关守则及操作指引。目前,警方正根据「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规格及操作,筹划制定指引及培训计划。

  梁议员提出的议案,主要关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性能、使用指引及注意的事项。我强调,「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使用有多个功能,对人群作出警告是其中一个功能;对暴力冲击的示威人士作出驱散是另一个功能。

  我明白梁议员关注警方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的时候,会否对示威游行产生影响。正如保安局局长昨日(一月十七日)回应蒋丽芸议员的口头质询时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市民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但这权利的行使附有特别的责任及义务,所以予以经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公共秩序或风化等所必要的限制。高等法院昨日在有关非法占领事件的判词中指出,香港市民有公开示威的权利。但是,当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例如的士小巴司机的生计、学童上学等,如果受到影响,法庭便需介入以保护绝大部分市民的生活权利。所以,参与公众活动的人士在表达诉求时,必须遵守法律,和平有序,不应该、更不可以破坏公共秩序或有暴力的行为。在有人犯法或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下,警方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恢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

  自回归以来,公众集会及游行示威的数目大幅增加,由回归初期的每年约2 300宗,增加至去年超过11 800宗,增幅超过四倍。近年有些公众集会及示威游行趋向激烈,例如在二○一四年持续79日的非法占领事件和二○一六年初在旺角发生的暴乱。每次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警务人员仍然紧守岗位,竭尽所能,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在必须的情况下使用适当的措施及必须和最低武力,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得以恢复。

  警方在使用人群控制及驱散措施方面所作出的指引内,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必定是为完成合法任务时有必须使用的情况才会使用,与使用武力指引的大原则相类似。此外,亦符合联合国对执法机关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要求执法机构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一系列的手段及工具,装备警队以便处理不同情况。警务人员在使用这些车辆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向对方发出警告,示意将使用车辆;并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让有关人士有机会遵守警方的指令。在使用「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时,警务人员必定会时刻保持高度克制。当使用该车辆的目的已达到,警方会停止使用。警方现正筹划草拟的「人群管理的特别用途车」指引,确保使用是有效和符合安全标准的。

  主席,请容许我先聆听议员发言,然后再作出回应。谢谢。
 
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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