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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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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或因工作性质患上该条例订明的职业病,可在不论过失的原则下获得补偿。关于工伤雇员放取病假、接受诊治及提出雇员补偿申索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

(一) 劳工处向没有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的雇主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劳工处向没有依时支付(i)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及(ii)医疗费予工伤雇员的雇主发出警告信及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检控个案中的有关雇主被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三)劳工处接获多少宗雇员补偿申索,并按雇员不能工作(i)不超过还是(ii)超过三天列出分项数字;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申索当中,在提出后的12个月内(iii)获得和(iv)未获解决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前者涉及的(v)补偿总额及(vi)损失工作天总数和(vii)后者的相关原因为何;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申索当中,有关雇员(viii)在复工后接受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工作能力的个案宗数,以及他们(ix)在复工至获得评估平均相隔多久;

(四)因工伤而获准放取(i)三个月至六个月、(ii)六个月以上至一年、(iii)一年以上至两年及(iv)两年以上病假的雇员人数分别为何,并按工种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五)雇员向法院提出雇员补偿申索的宗数为何,并按个案性质(即受伤或死亡)列出分项数字;

(六)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分别(i)接获及(ii)批准了多少宗就雇员补偿申索提出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请;就获批个案而言,至今的开支金额,以及有关申请由提出至获批的平均及中位时间为何;

(七)(i)获批法援并经法庭审理的雇员补偿申索宗数(并按结果(即胜诉、败诉或和解)列出分项数字),以及(ii)法援署在诉讼期间撤销法援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iii)有关的申索人经法庭裁定胜诉及(iv)与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个案的最高、最低、中位及平均补偿金额分别为何;

(八)工伤引致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i)申请及(ii)获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每类津贴的获批个案所涉开支金额;

(九)工伤雇员在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急症室接受诊治的人次为何;

(十)(i)工伤雇员在医管局辖下专科门诊诊所(包括骨科、脑外科、外科)接受诊治的人次、(ii)当中属新症的人次,以及(iii)有关的旧症和新症现时分别的平均轮候时间,并按专科列出分项数字;及

(十一)当局用于推广预防工业意外信息的开支金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问题,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后,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劳工处处理因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条例》)的规定投购雇员补偿保险而经审结的传票数字如下:
 
年份 经审结的传票数字
二○一二年 797
二○一三年 1 024
二○一四年 936
二○一五年 868
二○一六年 604
二○一七年 717
 
(二)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劳工处处理因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时支付按期付款而经审结及被定罪的传票数字如下:
 
年份 经审结的传票数字 被定罪的传票数字
二○一二年 32 24
二○一三年 28 25
二○一四年 19 14
二○一五年 26 26
二○一六年 93 61
二○一七年 41 32
 
  劳工处没有备存因雇主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及医疗费而发出警告信的数字。此外,由于没有支付医疗费并非《条例》下可检控的罪行,劳工处没有相关的检控及定罪数字。
 
(三)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的雇员补偿声请数字如下:
 
导致不能工作
的时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不超过三天 16 266 16 096 15 531 14 994 15 134 14 645
超过三天* 40 497 39 072 38 386 36 923 36 420 36 463
总数 56 763 55 168 53 917 51 917 51 554 51 108
* 数字包括致命个案。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所涉及的补偿总额及损失工作日数总数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 24 909 23 740 23 054 22 538 22 156 21 066
所涉及的补偿总额
(百万元)
214.3 226.4 233.0 270.5 272.5 250.8
所涉及的损失
工作日数总数*
394 090 396 705 390 353 408 292 407 679 375 027
* 损失工作日數包括给予及放取的病假日數及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根据《条例》证明雇员必须缺勤的期间。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没有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没有于同年获得
解决的声请数字
15 588 15 332 15 332 14 385 14 264 15 397
 
  上述声请因不同原因而没有于同年获得解决,例如雇员的病假尚未结束、雇员正等候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评估或法院裁决等。

  雇员如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该损伤有可能会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会在雇员伤愈或伤势稳定后,安排他们接受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的评估。评估按不同专科(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16间医院进行。由于不同医院的专科召开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的频密度不同,雇员轮候时间会受有关安排影响。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合共进行的评估次数,以及雇员在伤愈或伤势稳定后获安排接受评估的平均轮候时间如下:
 
年份 评估次数 平均轮候时间
(以星期计算)+
二○一二年 22 229 11
二○一三年 23 342 12
二○一四年 23 164 11
二○一五年 23 599 11
二○一六年 22 995 10
二○一七年 19 718
(截至十一月)*
10
* 二○一七年的整年数字现正整理中。
+ 涉及骨科及急症科,其他专科的评估按实际需要而作安排。

  劳工处没有备存雇员在复工后获安排接受评估的个案数字及平均轮候时间。

(四)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呈报的补偿声请),按损失工作日數划分的分项數字如下:
 
损失工作日數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90日以下 31 011 29 144 28 107 27 824 26 686 25 251
90 – 180日以下 2 753 2 706 2 783 2 902 2 787 2 741
180 – 360日以下 1 957 2 006 2 196 2 334 2 366 2 296
360 – 720日以下 1 573 1 381 1 765 1 795 1 956 1 801
720日或以上 5 6 2 3 1 2
总数 37 299 35 243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损失工作日數数字。此外,劳工处没有备存按雇员人数或工种划分的补偿声请数字。

(五)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有关雇员寻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而按致命或受伤个案划分的声请数字如下:
 
年度 雇员寻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声请数字(截至声请呈报年度的年底)
受伤个案 致命个案 总数
二○一二年 629 8 637
二○一三年 587 7 594
二○一四年 655 11 666
二○一五年 664 5 669
二○一六年 701 9 710
二○一七年 732 20 752
 
  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雇员寻求法院仲裁的数字。

(六)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法援署就雇员补偿申索接获的法律援助申请宗数、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数目,以及由提出法援申请至获批的平均及中位时间如下:
 
  雇员补偿申索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法律援助申请宗数 2 276 2 165 2 267 2 135 2 076 2 157
批出的法律援助
证书数目*
1 483 1 241 1 411 1 300 1 325 1 313
审批时间
(历日)
中位数 63 62 62 63 64 64
平均 58.62 60.48 61.79 63.97 65.50 64.90
* 法援证书不一定在接获申请的同一年批出。

  在二○一二至一三至二○一六至一七财政年度,雇员补偿申索案件涉及的法律援助费用如下:
 
雇员补偿申索
财政年度 二○一二至一三
 
二○一三至一四
 
二○一四至一五
 
二○一五至一六
 
二○一六至一七
 
法律援助费用(千元) 47,048.3 50,491.5 51,188.7 54,657.2 61,413.6
 
(七)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已审结的雇员补偿申索法援案件的胜诉率如下:
 
  雇员补偿申索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胜诉率 94% 95% 96% 97% 96% 96%
败诉率 1% 1% 1% 1% 1% 1%
在诉讼前取消/撤回证书 1% 1% 1% 0% 1% 1%
在诉讼期间应受助人的要求取消证书 2% 2% 1% 1% 1% 1%
在诉讼期间取消/撤回证书 2% 1% 1% 1% 1% 1%
总数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在已审结的雇员补偿申索案件中,得到赔偿的最高、最低、中位数及平均金额如下:
 
  雇员补偿申索案件赔偿金额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最高(千元) 12,200.00 1,913.46 2,553.57 2,979.80 3,756.00 3,360.62
最低(千元) 1.7 1.0 3.0 2.0 1.3 1.0
中位数(千元) 100.00 102.11 130.00 137.26 150.00 150.00
平均(千元) 177.87 174.59 211.18 203.76 231.39 236.42
注: 导致部分雇员补偿申索案件赔偿金额偏低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被评为低,或最后裁定额已被扣除大笔预支款项,例如已收取的有薪病假款项。

(八)社会福利署没有备存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伤残津贴下有关工伤雇员的统计数字及开支资料。

(九)及(十)医管局并无备存《条例》下因工受伤到医管局接受治疗的全面统计数字,包括医管局辖下急症室及专科门诊或医院求诊的人次及平均轮候时间。下表胪列在二○一二至一三至二○一六至一七财政年度因工业创伤而到医管局辖下急症室就诊人次,以及上述病人随后接受专科门诊(临床)服务的人次:
 
财政年度 因工业创伤而到急症室就诊的人次(甲) (甲)项所述病人当中到急症室就诊后或出院后的28天内预约专科门诊(临床)服务的就诊人次
二○一二至一三 70 758 48 878
二○一三至一四 69 268 48 142
二○一四至一五 67 812 47 485
二○一五至一六 66 755 48 134
二○一六至一七 65 980 48 541
注: 上述曾到急症室就诊的病人,其后所接受的治疗不一定与工业创伤有关。

(十一)劳工处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透过巡查执法、教育培训及宣传推广,提升职业安全及健康。在宣传及教育推广方面,劳工处透过训练课程、研讨会、巡回展览、外展推广探访,在电视、电台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及宣传声带,在报章及劳工处网页发放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编订及更新安全指引,提高不同行业的雇主及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意识。当中有不少活动是与职业安全健康局、各商会及职工会合办的。上述工作是劳工处恒常工作的其中一环,有关开支未能分开计算。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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