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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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名雇员,涉及款额共约七万八千元。该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触犯上述罪行,故该名董事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法院今次的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劳审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我们再次提醒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违例未有履行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是严重罪行,劳工处绝不容忍上述违法行为,会严格执行《雇佣条例》,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8分
香港时间19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