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5至8及10条及新订的第8A条的修正案第一次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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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为应对炽热的楼市,政府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税。自从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公布以来,新住宅印花税措施在减少投资需求方面有持续的成效。根据税务局的数据,由二○一六年十二月至去年十一月,须缴付双倍从价印花税或新住宅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宗数约占交易总数的11%,较推出新住宅印花税前(即二○一六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间)约占26%大幅下降。同期,在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的住宅物业交易中,买家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个案,由推出新住宅印花税前的约75%增加至93%。
由于目前超低利率、流动资金充裕及房屋供求失衡的非常环境,本地物业市场仍然炽热,楼价亦处于极高水平,且未见下行迹象。因此,政府现时无意「减辣」,并且有决心维持一系列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尽快落实新住宅印花税,以防范楼市泡沫风险进一步恶化,确保楼市稳健发展。
延长处置原有物业的法定时限
涂谨申议员和周浩鼎议员均就放宽现时的退税机制提出修正案,虽然两位议员修订的条文和草拟方式不同,但目的一样,都是旨在将从价印花税退税机制下处置原有物业的法定时限(俗称「换楼期」),由签立新物业的售卖转易契当日起计的6个月延长至9或12个月。
就有关延长「换楼期」的建议,政府在过去半年一直留意议员、社会各界和物业市场对建议的意见和反应。政府早前对于延长「换楼期」的最大顾虑,是这项举措会否被市场趁机炒作为政府「减辣」的讯号,导致楼市更为炽热。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延长「换楼期」是一项便利市民的措施,可以进一步帮助以「先买后卖」方式换楼的人士,让他们有更充裕的时间进行物业买卖的相关程序,政府认为「换楼期」延长至12个月是可接受的修订。考虑到政府近期已多次表明无意「减辣」,我们预期这项修订对楼市应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豁免地产代理
除就「换楼期」提出修正案外,涂谨申议员亦就《条例草案》第10条提出修正案,旨在修订《印花税条例》附表1,订明地产代理无须负上缴付新住宅印花税的法律责任。政府不同意涂议员的修正案。
我先简单说明现行印花税机制下已实行多年的规定。《印花税条例》附表1现时订明,买卖协议及售卖转易契的所有买卖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签立人,须负法律责任缴付从价印花税。这项规定适用于现时按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或基本的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缴税的情况。《条例草案》并无就此作出任何改动,只是把这项规定应用于按15%新住宅印花税税率缴税的情况。
一般而言,地产经纪以見证人身分在臨时买卖合约上签署,税务局不会视之为须负法律责任的人。税务局过去亦并未就此向地产代理追讨印花税。因此,我们认为涂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并无必要。
政府修正案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建议就《条例草案》第5至8条作技术性修订,使条文更清晰易明。修正案内容已刊列于委员的会议文件内。法案委员会已讨论并同意修正案的内容。有关修订不会对《条例草案》的内容造成任何实质改变。
主席,我会在聆听委员的发言后作进一步补充。
完
2018年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5分
香港时间14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