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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至4及9条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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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至4及9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各位议员的意见,我是听得到的。刚才也有议员谈论过楼价和需求管理措施,我在这里作一点简单的回应。

  楼价是受到多项本地及外来的因素影响,包括房屋供应的需求及变化,国际间的资金流动,利率的变化、全球低息,加上信贷环境的宽松,在这个大环境下,楼市炽热,楼价和市民购买力脱节,并不是香港独有的问题,在世界上其他大城市都面临着同样的挑战,悉尼、温哥华、多伦多,同样亦都遇到类似的挑战。香港是一个细小的外向型经济,在今天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是特别容易受到这个影响的。对政府来说,是认为需要采取需求管理措施。

  刚才亦有议员提到一约多伙的问题。其实政府在二○一七年的四月十一日宣布,收紧新住宅印花税机制下,香港永久居民提供一个豁免的安排,以免有本地买家透过一约多伙的方式来回避新住宅印花税。

  因应刚才议员的发言,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这几项没有修正案的条文,并恳请议员支持将这些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

第1条-生效日期

  鉴于物业市场对价格变动非常敏感,与其他需求管理措施一样,新住宅印花税措施须于公布后立即生效,以确保没有任何人士可在新措施公布后至《2017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刊宪的这段期间从中获利。

  因此,《条例草案》建议新措施当作由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即政府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新措施的翌日。税务局会记录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至《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这段期间的所有住宅物业交易,并于《修订条例》刊宪后发出通知书提醒有关人士缴纳少付的印花税税款。

第2条-修订《印花税条例》

  第2条为技术性条文,表明修订《印花税条例》的方式列于《条例草案》第3至10条。

第3至4条-技术性修订

  第3至4条为技术性修订,转移某些现有条文的位置,使相关释义适用于整条《印花税条例》。法案委员会对这些技术性修订并无异议。

第9条-过渡条文

  由于《条例草案》将于通过后追溯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因此须加入新订的第72条以处理过渡事宜,例如订明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或以前签署的买卖协议不受影响;订明于过渡期内(即由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至《修订条例》刊宪这段期间)招致的附加印花税的缴付期限等。

  多谢主席。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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