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向内地输出燕窝产品
****************
问题:
根据二○一二年三月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名录》),水生动物产品属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内地的物品。此外,中国籍旅客携带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进境内地在数量方面受限制,而且有关限量自一九九六年至今一直未有调高。有多名海味业从业员向本人反映,该等规定严重打击访港内地居民购买海味的意欲,以致他们的生意大受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名录》订有豁免条文:「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发出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政府会否与内地当局进行磋商,在本港建立一套获内地当局认可的检疫制度,以便在本港出售的海味可获豁免受《名录》的限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现时本地哪些检疫物获豁免受《名录》的限制;有否检疫物将于短期内获豁免;如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过去五年,业内人士有没有提出任何豁免要求;如有,详情及结果为何;
(三)鉴于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于去年六月十四日回覆本人所提的有关质询时表示,政府会密切留意内地当局对内地旅客实施入境规定的发展情况,政府在过去半年的跟进工作及所得成效为何;
(四)政府会否建议内地当局因应内地居民的需求及购买力上升,提高内地旅客携带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进境内地的限量及该等限量适用的价值上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行政长官在她刚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应负起促成者和推广者的角色,并且进行“政府对政府”的游说工作,食物及卫生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如何贯彻该等施政理念,协助海味业和其他业界解决上述困难?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三)根据内地当局于二○一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名录》),内地禁止携带及邮寄进境包括水生动物产品以及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等产品及检疫物。该规定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内地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并适用于包括香港在内的所有输出地区。
在过去五年内,本地的燕窝业界曾向政府反映内地当局把燕窝纳入《名录》,对业界造成一定影响。就此,我们曾与内地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本港业界希望输出燕窝产品到内地的诉求,并作出跟进工作。我们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内地从香港输入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的安排原则上已达成共识。至于有关携带及邮寄燕窝产品进入内地的事宜,渔农自然护理署亦一直积极与内地当局跟进,以期可尽快确定有关安排。上述两项安排的细节在敲定后,我们与内地当局会正式签署协议书,并会尽快知会业界。
(四)至(五)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了解,按照内地海关总署二○一○年第54号公告,除了内地另有规定应当征税的商品,内地的居民旅客可免税携带在境外获取而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境。超出免税额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须向内地海关缴税。内地海关总署上述公告的规定,适用于由不同地方(包括香港)进入内地的旅客。
有关本港海味业界对内地当局上述公告就内地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物品进境的免税额度的意见,特区政府已向内地当局转达,并会继续密切留意相关发展。
完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香港时间16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