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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使用和管理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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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全港有19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部队)管理及使用的军事用地,当中12幅称为军营。据报,驻港部队每逢周末借出石岗军营内的机场,供进行私人飞行训练及私人小型飞机升降等非军事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每个军营的土地面积,以及是否知悉每个军营的驻扎军人数目;如果知悉,按军营名称列出详情;

(二)是否知悉驻港部队现时批准哪些非军事活动在军事用地内进行,以及作出批准的法律依据为何;如果知悉,按军事用地名称列出详情;及

(三)是否知悉过去三年,第(二)项提及的非军事活动产生的收入总额,以及当中分别拨归政府及驻港部队的金额及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十四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防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下称《驻军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下称「香港驻军」)履行的防务职责之一是管理军事设施。军事用地属军事设施,其使用和管理由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驻军全权负责。回归以来,香港驻军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及《驻军法》在香港履行防务职责。按照《驻军法》第十条,香港特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就问题的各分项,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区共有十九处军事用地,其中六处位于香港岛(包括中环军营和中区军用码头、赤柱军营、三军司令官邸、正义道军营和西区军营)、四处位于九龙(包括枪会山军营、九龙东军营、歌和老街和昂船洲军营)以及九处位于新界(包括石岗军营、石岗村、新田军营、潭尾军营、新围军营、新围/大岭练靶场、青山练靶场、大澳军营及赤鱲角军事运输中心),它们占地约二千七百多公顷。这些用地均是根据中英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就香港军事用地未来用途的安排所互换照会(下称《照会》)而设立,供香港驻军使用和管理,军事用地的具体资料属军事机密,不能披露。

(二)《照会》的附件一及附图注明了军事用地内的主要非军事权益,包括通行权、专用地、核准墓地、政府设施和已注册作为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地点等。这些非军事权益自回归以来一直受香港驻军承认及保护。香港驻军同时亦继续容许在回归前获批准借用军事用地范围的团体在不影响防务运作下,继续申请借用场地进行活动。

(三)据香港特区政府了解,香港驻军从未就保护军事用地内的主要非军事权益或借出军事用地范围收取任何费用。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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