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律政司司长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八日)在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谨代表律政司欢迎各位,特别是來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嘉宾,莅临出席典礼。
 
  法律制度是香港社会的支柱,而法治则是法律制度赖以成功的基石。本人定必把这点铭记心中,基于此,本人欣然接受委任为律政司司长,并会心存谦卑、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地服务社会。
 
  实行法治见诸于众多方面。法律是通过实践而得以彰显,但是不应该只由律师、法官和政府实践。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和尊重法治。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一举一动,都是法治的明证。我们各人须共同承担责任,尊重、提倡和推动法治,作为本港社会的基础。
 
  今天我会集中谈及三个重点:律政司为政府和行政长官提供法律意见的角色、律政司履行刑事检控职责时不受任何干涉,以及司法独立。
 
向政府提供意见
 
  律政司有职责就政府的作为是否合法及符合法例规定,向政府提供坦诚独立的专业意见。政府的角色在于为整个社会的福祉制订政策,部分政策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施,而有些或需透过日后订立的新法例推行。
 
  《基本法》是实践「一国两制」这总体政策的宪制性文件,载有制订新法例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基本法》的草拟者,即使包括被有些人视为深谙普通法传统的法律专家,均无法预料日后可能出现的种种具体情况。可以说,《基本法》拟就方式的智慧,在于其内在的灵活通变:既保留须予恪守的基本原则,又能与时并进。《基本法》是在我们的单一体制国家跨越两个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陆法的立法机关颁布,在实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应用。正如其他法律,不同人对《基本法》可以有不同诠释方法;而两个法律制度传统的差异,如何理解和诠释法律的分别,更令有关差别扩大。尽管如此,这种分歧就像其他法律问题,必须正确了解冲突法规则和比较法研究的概念可如何应用,方可解决。大家须真诚交换意见,更重要的是互相理解意见分歧的原因,方能做到客观分析法律问题。寻求对法律的正确诠释,殊非易事,即使对法律界的顶尖人才也不无考验;但只要同心同德,矢志落实政策,定能找到一个符合法律的解决方案。
 
刑事检控
 
  第二个范畴与律政司的检控职能有关。《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检控与否的决定,必须就所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照已公布的《检控守则》行事。在作出该等决定时,不得有任何政治考虑。律政司内一贯坚守专业精神,进行法律讨论时,不作政治考虑,并且以保密尤为至要。有些决定不易作出,但不论如何艰巨,甚或不受欢迎,律政司亦责无旁贷,必须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决定而不受任何干涉。
 
  任何人追求目标,不论目标有多高尚和值得尊崇,行事都必须遵守法律。公众可透过不同途径各抒己见,社会上也设有机制,藉以推行改变。这些都是既合法亦具庄严地追求目标的正确方法。 终审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陈兆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周诺恒(终院刑事上诉2012年第12号)一案中所说的话,现引述如下(原文为英文):「任何人在行使这权利时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又或破坏社会安宁,均无助于推展其目标。」他继续说:「要达到正当目标,采取的手段不但必须和平,更要合法。无论目标有多崇高,也不能成为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的理由,而最终更可能招致刑事责任。」
 
司法独立
 
  第三个重点关乎法治的重要元素之一──争议解决。司法独立重要之处,在于提供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的审裁制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奉行程序公义,其重要性不可以低估。以往颁布的判决书已证明,法院秉行公义,全然以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为本,判词亦阐述作出裁决的理据。或许有人不满判决的结果,但这并不代表司法独立受到蚕食。我们有强大的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稳健独立,我们都以此为荣。我有责任确保《基本法》明订的司法独立受到尊重,不会遭任意攻击或批评。我吁请社会各界秉持同一立场。
 
客观研究
 
  有人认为香港的法治受到威胁。如果这些意见是指香港的法治受到考验,我并不质疑。不过,对于有意见指我们的法治受到损害,恕我不敢苟同。
 
  由国际组织进行的各项客观研究,均支持我们拥有独立司法机构。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的司法独立情况在亚洲连续三年位列第一。世界银行所进行的「世界管治指标」研究,不仅提供按年变动,更提供长期趋势。根据该研究,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百分值,由一九九六年的69.9%上升至二○一六年的93.3%(注一),在20年间由首70名之内跃升为首15名之内。这些统计数字显示香港的法治水平持续提升,但我们千万不能自满,仍须努力改进,精益求精。
 
  我们一方面必须继续坚决捍卫和维护法治,另一方面也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事,切勿任意发表贬低法治,并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武断言论。
 
  人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有根据和具建设性的批评和意见,有助推动正向发展,但不负责任和明显没有事实基础的不专业言论,对香港发展毫无助益。
 
仲裁与调解
 
  我稍转话题谈谈香港在国际仲裁方面担当的角色。国际上一些重大的商业和投资争议,均是透过仲裁解决,当中的仲裁裁决可在差不多全球各地强制执行。仲裁是在国际层面上推动法治的要素。
 
  香港拥有茁壮的仲裁文化、成熟的仲裁业务,以及丰富经验的仲裁人才,我们已经具备优越条件,可进一步发展本港这方面的优势。虽然香港名列全球第三最受欢迎的仲裁地(注二),但我们面对的竞争激烈。不过,有竞争方有进步。我们透过订立《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藉仲裁解决,而该条例已在二○一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同时,法律界与资讯科技界集思共议,着手建立一套线上争议解决系统,藉以提供高效,实惠又方便用家的仲裁平台。当这个平台完成之后,香港的争议解决服务将更上一层楼。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找出共同目标,以有关人士的利益为重点,寻求各方均可接纳的解决方案。二○一六年,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的成功率超过80%(注三)。此外,司法机构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提交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使用了调解服务的案件中,约有65%最终能达成协议。《调解条例》和《道歉条例》提供健全的法律框架,让调解服务得以进一步发展。关于刚才提到的线上平台,亦将会加入线上调解功能,以提供全面的争议解决服务。
 
  为配合政府推动调解服务的政策而建成的西九龙调解中心,即将投入服务。该调解中心,是专供适合利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使用的独特设施,预计这对公众使用和认识调解服务,大有裨益。
 
国际法
 
  香港在二○一七年十月举办第二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注四)司法高峯会,来自亚太区的的法官及律师在会上交换意见。这符合贸法会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协调国际商业法律及常规。协调可创造公平及透明的竞争环境,从而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我们正积极与贸法会商讨,让此项国际活动定期在香港举行。
 
  为加强上述政策措施,我们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辖下加强经济和法律基建主席之友工作组的工作中担任召集人,并会于今年三月在亚太经合组织举行二○一八年第一次高官会议期间,举办有关在争议解决及电子协议管理中使用现代科技的工作坊。此项亚太经合组织计划与上文提及的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可产生协同效应,加强本港在仲裁方面的优势。
 
  在律政司大力支持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在本年四月十八至二十日来港举行全球会议,以庆祝成立125周年。我们可通过这特别机会,听取著名专家分享,在当今现代因诸如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以致全球各地互动日益频繁下,国际私法能有何贡献。
 
  按「法律枢纽」计划,政府为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现称律政中心)及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进行翻新工程,以提供办公室空间予国际、区域及本地法律相关组织使用,有关工程现时进展良好。在全球化及「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增长下,我们也要在软件方面同步迈进,着手人力培训工作。
 
  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表明,政府会积极寻求与其他经济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进一步强化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商业和金融中心的角色。就此,香港在二○一七年十一月与东盟(注五)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对这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法律执业者的需求稳步增加。香港多所大学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一直为学生、法律执业者、法官及政府官员提供实用的专题培训,也会继续提供研究和国际交流意见的平台。
 
与内地提供相互法律协助
 
  谈回香港方面,我们因应社会发展,与内地达成多项提供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这些安排通过适当的赋权法例在本地实施。
 
  鉴于跨境婚姻日渐普遍,我们在二○一七年六月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实施安排,律政司现正拟备有关条例草案。
 
  随着跨境交易日益增加,《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在二○一六年十二月签订,并在二○一七年三月一日实施。我们已着手处理所收到的协助委托,使诉讼人能更快捷取得证据。
 
  我们也会落实其他安排,例如扩阔自二○○八年起实施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这些安排将提供明确、简便和高效的法律框架,保障香港居民与商界的利益。
 
结语
 
  最后,我谨向前任司长袁国强先生致意。他竭诚为香港服务,工作克尽厥职,为人敦厚随和。要做到同样成绩殊不容易,我必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竭力履行我的职责。
 
  谢谢各位。
 
注一:见世界管治指标网站(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doc)。
注二:见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进行的《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国际仲裁的改进与创新》 (www.arbitration.qmul.ac.uk/docs/164761.pdf)。
注三: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2016年年报
www.fdrc.org.hk/en/annualreport/2016/files/download/FDRC_annual_report.pdf)。
注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注五:东南亚国家联盟。
 
2018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