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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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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八日)在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尊贵的嘉宾:
 
  我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热烈欢迎各位莅临今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是一个重要的场合,让司法机构对香港司法工作的各方面发表意见。今天,我想谈谈在香港法庭的运作的透明度、在取得正确理解的基础下评论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和好处、兴建新法院大楼的计划、提高法官退休年龄,以及法庭的保安。这些都是司法工作不同的范畴。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这制度在香港已经运作了近180年,贡献社会良多,促成香港多年来的成就。这制度不仅在金融或商业方面,就是对整体社会上每个人而言,都是确保香港的成功得以持续下去的关键。《基本法》明文订明香港实施普通法,而《基本法》的一些条文,不论直接或间接地,都显然只是与普通法制度有关。普通法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适合香港社会的法律制度。香港亦是广受认同的普通法适用地区。
 
  案例法或必须遵循判例的法律原则是普通法的特征之一,它或许亦是最常用以代表普通法的特征。这项原则有其实际用途。它确保法律的可肯定性,即类似的法律情况会以类似的方式处理。这不仅为商业交易带来确切性,亦可使普罗大众在可肯定的基础上进行日常事务。
 
  案例法的基石是法庭详述判决理由的判案书。法庭具有秉行公义的职责,有责任在对一些权利作出裁决时,给予正当和详尽的理据。法庭不论是判决刑责,或是审理财产权益或法律责任,单单作出裁决并不足够,而是必须详尽说明结论背后的理据。我们常强调,法庭裁决法律纠纷时,只考虑案件的法律上理据。是故,法官有责任仔细分析这些法律上理据,充分述明裁决的法律理据。这点是相当重要,因为提供详尽理由的判案书可确保法庭绝对是只遵照法律判案,而别无其他考虑。至为重要的是让人人看到法律是法庭裁决法律纠纷的关键,在过程中不受外来因素影响。
 
  《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并获赋予「独立审判权」。「独立」一词是指司法独立。香港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审判权」指法庭获赋予权力,行使法律以裁决纠纷,包括作出可被强制执行的判决的权力,例如作出支付款项的命令、宣告某些权利是否存在、宣告某些公共行为因违宪无效、或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处被定罪的人监禁。由此可见,执行法律包含施加法律制裁的权力。我去年已谈及象征公义的泰美斯女神雕像,她是一手持天平,另一手持长剑。
 
  司法机构既肩负这些重任,它的工作就必须对公众完全透明。香港普通法制度具透明度这项特征可从两方面清楚得见。首先,必须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在香港法庭(从裁判法院以至终审法院)的法律程序都是公开进行,公众可以出席旁听。法庭只会在某些已确立的例外情况时,例如涉及儿童的案件,或某些禁制令的法律程序,才会不容许公众旁听。法庭具透明度的另一个体现是向公众公开发布法庭详列判决理由的判案书。这表示任何公众人士都可以审视法庭的每项判决。法庭如果不以书面颁发判决,便会在法庭公开宣布判决。以书面颁发的判决,无论它们是以中文或英文撰写,除却特殊情况外,都会在司法机构的网站发布,随时供公众查阅。
 
  香港法制具透明度是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它除了让对案件有兴趣的人士知悉法庭裁决法律纠纷(当中部分在公众间颇有热议)的确切理由外,也能让公众人士对法庭、法官和司法制度作出有理可据的评论。正如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和我本人多年来一直所说,社会大众关心香港的法制运作、司法工作及法治的各个层面,是良好现象。对司法机构的批评可以带来正面效果,可使我们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改进。司法机构一直乐意听取有建设性的建议,以求进步。
 
  然而,有一点是必须一再强调。针对司法机构的批评应该是有理可据,赞赏亦然。正面和负面的评论都应当在有理可据的情况下作出。有时候,人们或会把个人对法律程序的结果的期望,与司法体系是否公正,或相关的法官是否正直,联系起来。这情况在近年法庭处理的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时,尤其明显。这些案件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事宜。因此,至为重要的是针对司法机构工作的评论,不论表面看来是褒是贬,都应当在有理可据的基础上作出。然而,什么是有理可据的评论,及为什么这是重要呢?
 
  我首先回答问题的第二部分。对绝大部分在香港的人来说——或者其实是对在任何地方的人来说——法治是重要的。任何对法治的无理批评绝不会对社会带来任何好处。
 
  就香港的法律制度而言,何谓「有理可据」的评论呢?我刚才已经简介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理解法律在香港的运作方面,我须强调以下三点∶
 
  1. 第一是所有法官都必须作出的司法誓言。司法誓言是庄严的承诺。藉此誓言,所有法官宣誓拥护《基本法》,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服务。这是反映在《基本法》里;当中订明所有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所以,法官身负宪法责任,须循从法律,并只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
     
  2. 第二是法律本身的内容。法官是有原则地根据法律判案,而非随意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内容是以《基本法》为起点。除了我较早前提及的有关独立审判权的条文外,《基本法》也有明确列述各种权利的条文。这些权利载于《基本法》第三章,当中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重要权利,以及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3. 第三,除却实体法律的内容,即如《基本法》和各种法规等书面法律,法庭亦会应用法律的精神。重点而言,法律的精神是指法律的真正涵义和目的。举例说,在有关权利的适用事宜上,较宜采用宽松开明的态度,但亦应恒常紧记有时需要权衡轻重,尊重社会其他人士的权利,以及必须平等和一致地应用所有法律。与此同时,法庭亦须时刻紧记与法治攸关的各种公众利益。

  法庭和法官在裁决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争议点。裁决无关法律的政治、经济或社会议题并不是法官的宪制职责。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联系及倾向,不论是有利或不利于涉案人士,都无关重要。
 
  因此,有必要确保法官在作出任何判决时,绝对只会考虑法律因素,并将之清楚反映于判决中。另外,正如刚才所述,香港法庭的所有书面判案书一般可供公众查阅,人们可亲自看到香港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只是根据法律,并没有考虑任何外在因素。
 
  具有透明度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关键特质。市民大众可以清楚看见法庭和法官如何处理司法工作,这亦是市民的权利。法庭为何及如何作出有关裁决,这个问题的答案清晰明显,人皆可见。是否查阅说明法庭裁决理由的可供参阅资料(例如终审法院提供的案情摘要和新闻摘要),这当然是个人的选择。然而,若果要作出有理可据的评论,但在事前却不曾阅读这些资料,则难免令人诧异。
 
  我去年谈及有必要维持司法机构的质素于最高水平,以及确保司法机构全体人员致力履行对社会大众的宪制责任。香港法庭的工作量十分繁重,不但民事和刑事案件数量庞大,许多案件亦高度复杂。以民商事法庭来说,许多诉讼人正正因为我们的法官专业能干,独立持正,而选择在香港的法庭进行诉讼。这些诉讼人和他们的法律顾问对香港法制有信心,认为香港的法庭能够公平地解决他们各种各样的重大法律纠纷。
 
  法庭审理案件的数量庞大,突显了我们不但持续需要最优秀的法官,而且亦需要完备的基础设施。就这方面,司法机构需要政府、立法会、以至整个社会的支持。我对司法机构过往所获得的大力支持,极为感激,并希望将来继续如是。在此我想特别提及两项重要事情:
 
  1. 首先,我感谢政府支持把现时位于金钟道的高等法院迁往中环新海滨的五号用地(即立法会大楼毗邻),以及在铜锣湾加路连山道兴建一座容纳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新区域法院综合大楼。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发表的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中已概述这些计划。那天是重要的一天。这些计划可解决司法机构就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设施的需求。我希望各有关方面会对这些计划给予所需的支持。
     
  2. 其次,我亦已于上月致函政府,就提高法官的退休年龄作出详细建议。这是过去数年来广为讨论的话题。司法机构就此委聘了顾问公司,而顾问公司已提交了报告,我向政府作出的建议就是以这份报告为基础。现行的法官退休年龄已施行多年,我认为已经过时。更重要的是,现行的退休年龄亦对招聘及挽留法官造成重大困难。正如我在去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时所述,法律执业者加入司法机构后,其收入会大幅减少。此外,根据世界标准,现行的退休年龄偏低;对本已为数不多的合乎资格的执业者而言,这会进一步减低他们加入司法机构的意欲。我希望政府、立法者及所有关心法律的人士支持这项建议。建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i)裁判官的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至65岁;

  (ii)区域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虽然维持在65岁,但他们的任期可延长至65岁以上(现时没有此安排);及

  (iii)区域法院级别以上的法官的相关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至70岁。

  我相信这些提高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将会带给社会相当大的实际裨益。这不但使法官在超逾现行的低退休年龄后,仍可继续以其经验和才能服务社会,也可鼓励最优秀的人才加入司法机构。鉴于法官人手短缺(高等法院级别的情况尤为严重),我希望必要的立法工作能于未来两年内完成。正如我刚才所说,这建议对香港具有重大的实际裨益。

  最后,我想谈谈法庭的保安。保障所有法庭使用者和所有进入法院范围人士的安全,以及令他们感到安全,这一点至为重要。这些人士包括诉讼人、证人、法官和法庭职员。司法机构一向以法庭保安爲首要考虑,并且密切监察有关事宜。然而,因应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以及公众对这方面的关注,司法机构制定了强化保安的措施,当中部分措施已经实行。举例说,派驻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的警力已加强。于家事法庭,所有进入各个别法庭的人士均须接受保安检查。我们亦将在高等法院实施保安检查。我们会与相关法庭使用者紧密合作,预期在不久将来实施这项措施。司法机构并已向立法会介绍有关计划。
 
  香港司法机构竭尽所能服务社会。我们的法官及职员全心全意为此尽力。司法机构显然得到社会大众支持,对此我们深表感激。法治保持坚稳、备受尊重及人皆可见,是符合众人的利益。

  我谨此祝愿各位和你们的家人于二○一八年及狗年身心康泰、喜乐满怀、诸事顺遂。谢谢各位。
 
2018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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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八日)主持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并于爱丁堡广场检阅香港警察仪仗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八日)主持二○一八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并于爱丁堡广场检阅香港警察仪仗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八日)在香港大会堂音乐厅向包括法官、司法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等约一千名与会人士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