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
在上述个案中,该名公屋住户在二○一七年五月向房署递交一份资产申报表,而没有申报拥有或管有任何房产。其后房署调查发现该公屋住户刻意隐瞒拥有或管有房产,市值评估为一千一百七十万元。最终该名公屋住户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被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进行聆讯,主审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判处罚款两万四千元及监禁两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如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即在填报任何资料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完
2018年1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0分
香港时间19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