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与内地签署通报机制新安排文本(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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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就通报机制的新安排达成共识,并于今日(十二月十四日)签署新安排的文本。通报机制的新安排将于明年二月一日正式开始实行,取代现有安排。
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见证下,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今日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通报机制新安排)。
出席的特区政府官员还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入境事务处处长曾国卫、海关关长邓以海、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及廉政公署执行处助理处长何景扬。
通报机制安排订明两地政府相互通报有关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政府发言人表示:「通报机制属行政安排,须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报机制新安排采取以下措施改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
(一)通报时限 ― 新安排将首次加入通报时限。通报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分翌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亦同意若认爲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应自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覆;
(二)通报内容 ― 双方的通报内容将会标准化,其中包括有关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地点,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
(三)通报范围 ―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至于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涵盖的执法单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以外,加入了廉政公署;
(四)通报渠道 ― 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但检察机关需要通报的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
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重视为在香港以外地区遇事的港人提供协助。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特区与内地建立通报机制,让特区政府尽快通知港人家属有关港人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尽早提供适当的协助。自机制实施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内地向香港作出共15 179次通报。」
「去年六月,两地启动检讨通报机制的安排,务求可以改善通报时间和透明度,以及更好地保障两地居民在法律下应有的权利。双方一致同意,在『 一国两制』的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以及两地相关法律,并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修改和完善通报机制,包括通报时限、通报内容、通报范围和通报渠道等方面的安排。」
完
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