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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动物福利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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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行政长官早前在其社交媒体官方网页上承诺,她和相关同事往后会关心多些动物权益,行政长官及相关决策局会如何落实该承诺;

(二)政府会否于来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增拨资源予相关决策局及政府部门,以加强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工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本人过去多次建议将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政策范畴,由食物及卫生局转交环境局,以便环境局负责制订所有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相关政策,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加强环境保育及可持续发展,政府内部有否就此进行讨论或研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现时当局实施了多少项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措施,以及该等措施的详情及每年所涉公帑为何;

(五)当局会否研究扩大现时与民间团体合作的规模,以加强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工作;当局会否邀请和资助民间团体进行研究和试验,吸纳民间智慧和采用由下而上方式提出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的建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当局会否考虑订明遗弃动物属残酷对待动物行为,以及提高《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的相关罚则,以遏止该等行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当局于上月二十二日回覆本会议员所提质询时表示,预计在明年内完成有关将猫只和狗只纳入《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的检讨,当局会否尽快公布建议的条文,以及预计何时向本会提交有关的条例草案;

(八)渔农自然护理署会否考虑容许市民直接从其辖下四个动物管理中心领养动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九)鉴于根据现行「可暂准原则」,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在取得房屋署批准后,可继续饲养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在公屋饲养的小型狗只(即体重少于20公斤的狗只),房屋署会否考虑放宽该规定,准许其他租户饲养狗只;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动物福利,并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推展动物福利及管理工作,包括:

(i)加强公众教育:公众教育对保障和促进动物福利至为重要。为此,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成立了专责队伍,拟订和实施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计划,推广「做个尽责的宠物主人」和妥善照料动物的信息,劝喻市民不要遗弃宠物和不必要地把宠物送交政府处置,强调有需要为狗只领牌和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提倡为宠物绝育的好处;

(ii)处理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行为:渔护署聯同警务处、相关政府部门和爱护动物协会自二○一一年起成立了跨部门特别工作小组,就有关处理残酷对待动物个案的工作紧密合作,互相支援,并改善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举报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iii)妥善管制动物售卖:为进一步促进动物健康和福利, 政府已于去年修订《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B章),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和繁育及售卖狗只活动。渔护署正根据该规例实施新的发牌制度,并向触犯相关法例的宠物主人及宠物售卖商采取执法行动;

(iv)妥善管理流浪动物: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确保在香港社区内,人与动物能够和谐共存。在保障动物福利的同时,我们亦会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动物(尤其流浪动物)可能引致的滋扰和公共健康问题,保障本港的公众卫生和安全。为此,渔护署正协助相关动物福利机构落实流浪狗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以及与相关动物福利机构及地区合作,实施管理流浪牛的长远策略,包括捕捉、绝育、放回或迁移流浪牛只;

(v)预防及监控狂犬病:由于俗称「疯狗症」的狂犬病是一种致命的疾病,可经由宠物传给人类,渔护署一直推行一套综合计划预防狂犬病传播,当中主要的工作包括为狗只进行狂犬病防疫注射。依据《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渔护署的动物管理中心亦会为狗只畜养人提供签发牌照及狗只植入晶片服务,以监察宠物狗只数目及健康;

(vi)与动物福利团体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渔护署一直与多个动物福利团体紧密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技术及财政支援,以推展促进动物福利的服务。有关合作包括动物领养服务;为经由相关动物福利团体安排而获领养的动物免费提供绝育服务;举办有关动物福利及管理的活动、讲座、展览等;邀请动物福利团体代表参与渔护署的动物福利谘询小组,为流浪动物管理、公众教育、草拟指引等动物福利事宜提供意见;及

(vii)实施加强推广动物福利的其他相关措施:渔护署在今年十月委聘了承办商展开一项研究,检测在本港巿场出售的宠物食品安全,以让署方可以掌握实际市面上宠物食品的情况,进而评估其安全是否构成问题。有关研究预计需时三年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维护动物福利的工作,政府在今年十月公布的《施政纲领》中提出了新措施,承诺检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现行法例,以及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对照顾动物的人士施加须谨慎照顾其动物责任的概念。此外,渔护署亦会就饲养不同的动物,例如狗、猫、爬虫类及小型哺乳类动物等,着手编写相关饲养守则,提高市民饲养动物的知识,以保障动物的福利。同时,渔护署和警务处会与爱护动物协会和相关动物福利机构通力合作,合力就怀疑残酷对待动物个案进行调查及检控工作。

     在二○一七/一八年度,渔护署为上述工作预留了约5,500万元,而下年度《财政预算案》则正在草拟中。

(三)有关动物福利、保育及生物多样性等范畴在本港由不同条例所规管。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是保障动物福利的主体法例,主要涉及禁止与惩处残酷对待动物行为,以及规定动物主人或畜养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旨在于香港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透过各缔约成员政府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持续利用不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影响,导致濒临绝种或灭绝。有关动物福利的考量与维持生物多样性及保育有所不同,并分别由食物及卫生局和环境局负责,现时并无计划就上述分工作出变动。

(五)多年来,渔护署一直与多个动物福利机构合作,促进动物福利和推广更妥善管理动物。考虑到大部分动物福利机构属非牟利性质而且资源有限,政府一直有向这些动物福利机构提供资助以支持他们的工作。资助计划于二○一一年推行以来,渔护署共接到56宗由17个动物福利机构提交的申请,并在过程中欢迎及适当吸纳他们提出的建议。渔护署会继续加强与动物福利团体的合作,并密切监察资助计划的实施情况。

(六)政府于二○○六年曾就《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条例》)所订定的罚则水平作出修订,将违反《条例》所禁止行为的罪行,最高罚款由5,000元大幅提高至200,000元,最高监禁刑期则由六个月大增至三年。政府曾参考其他国家/地方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法例,确定《条例》所订定的最高罚则比大部分这些地方为重。在根据《条例》而定罪的案件中,视乎案件的情况及严重性,法庭曾颁布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6个月,而日前亦刚有一宗案件被法庭判处监禁12个月。另外,根据现行的《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在检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现行法例时,政府会一并就遗弃动物方面进行检讨。

(七)有关把猫只和狗只纳入《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政府预计在二○一八年内完成有关检讨。政府会于检讨完成后考虑修订相关法例,并适时谘询立法会的意见。

(八)领养动物服务涉及评估领养人及其家居环境是否适合领养,以及跟进领养人有否妥善照顾该动物,由具有相关经验和领养人网络的非牟利动物福利机构提供有关服务是较妥善的做法。现时,渔护署共与19间动物福利机构合作安排领养被遗弃或被放弃饲养的动物,它们分布于本港不同地区,为有兴趣领养动物的市民提供方便的领养服务。渔护署辖下的四所动物管理中心,负责预防狂犬病、动物检疫及执行相关法例的工作,现时中心的地方及配套设施并无包括提供动物领养。

(九)公共屋邨人口稠密,饲养狗只可能会影响环境卫生及对租户造成滋扰。因此,除了(i)按「可暂准原则」(注一)所容许的狗只和(ii)服务犬(注二),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的公共屋邨一律禁止养狗。房委会在二○一六年的公营房屋住户综合统计调查,采集了约5 000个公营房屋住户有关公屋饲养狗只的意见,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反对放宽饲养狗只安排。因此,房委会没有计划放宽规定,准许一般租户饲养狗只,以保持公共屋邨的居住环境宁静和清洁。

注一:香港房屋委员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在二○○三年通过推行一次性「可暂准原则」安排,容许租户继续饲养于二○○三年八月一日之前已在公屋单位内的小型狗只,直至该狗只自然去世为止。

注二:服务犬包括视障租户所养的引路犬,以及有强烈特殊需要,以狗为伴作精神支柱的租户所养的伴侣犬。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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