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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无人驾驶飞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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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反映,近年使用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尤其是用作航拍的热潮方兴未艾。据报,公私营机构使用无人机作业的情况日趋普遍,例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使用无人机检查供气管道,亦有物流公司正研究使用无人机速递包裹。无人机的体积越来越大和航速不断提升,而操作无人机的技术水平参差,用作航拍的无人机所涉意外导致伤人和财物损毁时有所闻(例如本月初在港举行的电动方程式赛车锦标赛期间有无人机坠落场内,一人在闪避时受伤)。该情况加上航拍侵犯个人私隐的报告,令有关投诉数字不断上升。故此,有市民认为政府应加强规管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活动及就有关活动购买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使用无人机航拍的详情(包括无人机的数目及机型,以及无人机操作员具备的资格及所采用的技术);

(二)当局由二○一五年至今接获多少宗用作航拍的无人机所涉意外引致伤人或财物损毁的个案;该等个案的数目有否呈上升趋势;

(三)现时有何政策及法例规管使用无人机航拍,例如操作员须采取的安全及保障个人私隐的措施,以及保险公司承保航拍活动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事宜(包括承保范围、不受保项目及赔偿额下限);政府会否检讨相关政策及法例使其与时并进;

(四)是否知悉,过去两年保险公司承保航拍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个案数目;是否知悉,由二○一五年至今,消费者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局(或其前身保险业监理处),以及香港保险业联会分别接获多少宗关于航拍保险的投诉;及

(五)是否知悉上述赛事发生的无人机坠落事件中的伤者可循什么途径追讨赔偿?

答覆:

主席:
  
  无人机属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民航处一直致力保障飞行安全,包括无人机的运作,以确保这类活动在符合飞行安全规例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现行法例,所有操作无人机的人士,不论所操作无人机的重量为何,均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条监管。有关条例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许飞机对他人或财产安全构成危险。该条例第3、第7及第100条亦规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过七公斤(不计燃料)的无人机,均须在操作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飞机登记证」及「飞机适航证」,才可操作。另外,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A章)第22条规定,任何人士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则不论无人机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须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无人机除了必须依循相关民航规例安全操作外,使用者亦须遵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电讯条例》(第106章)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等。

  为协助政府考虑现时法例要求是否合时宜和有效,以及研究如何优化现行规管机制,一方面配合无人机的技术发展和用途,另一方面更有效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已于今年三月委聘了海外顾问,就无人机的规管进行研究。顾问研究旨在了解海外民航当局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管要求,及考虑本地环境和无人机科技发展,以及持有民航处无人机许可证的操作人、无人机生产商、无人机/遥控机团体、航空公司代表、政府部门等的意见,从而就无人机规管的要求和方向,向民航处提供可行的建议。此外,民航处亦要求顾问提出建议时,应在便利市民使用无人机及保障公众安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民航处的顾问已大致完成有关研究,并拟于今年年底完成报告。民航处将联同局方、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共同深入研究顾问报告的建议,并考虑香港的独特情况及相关政策和资源,然后制订适合香港本地环境和情况的无人机规管方案。民航处亦打算就顾问的主要方向性建议谘询公众。按现时的计划,民航处的目标是在二○一八年第一季展开谘询工作并于同年年中完成谘询。

  与此同时,民航处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如民航处网页和其他网页及宣传单张,积极提高有关组织和市民对无人机操作安全的认识。由二○一七年五月开始,民航处进一步透过电视及电台宣传有关无人机的安全资讯。

  就谢伟俊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若使用七公斤以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而非提供受酬服务,无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操作无人机。现时,部分政府部门会使用无人机执行职务,有关的操作亦须符合相关的法例要求。个别部门会视乎情况要求民航处在飞行安全方面提供意见,评估其无人机操作手册、飞行员能力、操作程序,并提供安全建议。此外,部门在使用无人机时,亦须参考民航处提供的无人机安全指引运作(www.cad.gov.hk/chinese/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

(二)民航处并没有接获任何无人机活动引致伤人或财物损毁的个案。而警务处亦没有备存相关的数字。

(三)如上文所述,无人机操作除了要符合相关民航法例及按照民航处提供的相关安全指引运作外,亦须符合香港其他有关法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就有关保险公司承保航拍活动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事宜,现时民航处要求所有欲以无人机作商业用途的申请人,须确保每次操作均有第三者保险的保障。

  民航处的顾问在进行研究时,了解到有意见认为目前不容易在本地购买有关保险,而不同类型的无人机用家对保险要求的意见亦不一。 顾问考虑到某些无人机操作对他人或其他空域使用者(如民航机)可能构成一定风险,建议不论无人机作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凡是有较高潜在风险的无人机操作,一律须要购买保险。至于较低风险的无人机操作,顾问认为未必有实际需要强制操作人购买第三者保险。随着无人机普及化,操作人可自愿购买保险,以得到相关的保障。有关建议可在公众谘询后,由民航处与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共同考虑。

(四)保险业监管局(或其前身保险业监理处)并没有过去三年保险业承保航拍活动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个案数目,亦没有备存相关的投诉数字。

  消费者委员会和香港保险业联会在过去三年并没有接获任何涉及航拍保险的投诉。

(五)民航处没有上述事故的相关资料,追讨赔偿的途径也视乎情况而定。伤者一般需按照其个别情况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下一步的行动。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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