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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规管和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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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有资讯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现行与金融相关的法例是以传统金融活动为蓝本来制定,因此未能配合目前的金融科技发展。故此,初创公司经营金融科技业务,例如提供区块链加密技术应用或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进行首次代币发行(即initial coin offering,下称「ICO」),以及开设虚拟银行时,容易误堕灰色地带因而违法。此外,有金融科技初创公司被银行在没有明确理由下冻结其帐户或拒绝其开立新帐户申请,以致其日常运作受到影响。他们又指出,香港在规管和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方面,已落后于新加坡和日本等地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就规管ICO发出明确的指引,以清晰界定ICO的发行平台、财务顾问及交易平台各自的法律责任和要求,以及订明ICO受香港证券法例规管的细节,以保障参与ICO活动人士的权益;

(二)当局会否参考日本的做法,设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并订明该等交易平台每年的帐目必须由核数师审计、平台须遵守反洗钱法例,以及平台须强化用以辨识及认证顾客身分和有助防止洗钱的「认识你的客户」(即「KYC」)程序等,以提高该等交易平台的透明度及保障其客户;及

(三)鉴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今年九月表示,会就引入虚拟银行的事宜谘询银行界人士,该局会否就此议题谘询本地从事金融科技的初创公司和从业员,以及会否研究在引入虚拟银行时,除准许传统银行和受监管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参与提供虚拟银行服务外,促进本地及海外的创科企业参与;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推动金融科技方面,政府一方面致力促进金融创新,同时亦必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问题中提及几个牵涉金融科技的范畴,包括首次代币发行(简称ICO),加密数码货币及虚拟银行,政府一直有密切留意这几方面在香港的发展情况。

  问题中提及新加坡就ICO的做法。就此,我们留意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近期发表的声明及指引,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今年九月五日发出的声明,两者在性质上基本一致,都是提醒市场参与者,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和情况,现行的金融监管法例可以适用于这些活动。

  香港证监会的声明指出,如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涉及「股份」、「债权证」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会被视为「证券」。在此情况下,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新加坡对ICO的规管与香港相类似,若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属资本市场产品,将受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监管。

  至于问题中提及日本的做法,则牵涉加密数码货币交易平台,而非ICO。就此,我们留意到日本当局将加密数码货币视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并将其交易平台纳入规管。这个做法相信是考虑到加密数码货币在日本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有关情况在其他市场并不一定适用。香港以外,英国和新加坡等市场都没有类似的做法,而中国内地和俄罗斯更禁止加密数码货币交易平台在境内运作。

  事实上,因应不同市场的发展情况,各地的监管机构就ICO和加密数码货币的监管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法。有个别监管机构采取全面取缔,亦有监管机构在现行的监管制度下作出规管。据了解,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最近亦有就ICO作出详尽的讨论。IOSCO对ICO高度关注,鼓励成员之间加强沟通,并密切留意未来的发展。

  就香港而言,我们过往已多次指出,数码代币并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并没有实物或发行人支持。这些虚拟商品价格波幅非常大,并不具备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的条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曾多次提醒市民,虚拟商品不受金管局监管。基于其高度投机性,金管局也多次呼吁市民要加倍小心有关风险。证监会联同投资者教育中心亦特别呼吁投资者注意ICO所涉及的潜在诈骗及投资风险。由于ICO的运作是在网上进行的,在香港可能没有营业点,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我们将来会加强公众教育,让公众明白当中涉及的风险。

  另外,我们亦留意到虚拟商品具有匿名交易的特点,会构成潜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已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审慎评估与虚拟商品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在与虚拟商品计划或业务有关营运者的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持续严格遵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

  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ICO和加密数码货币在香港的发展情况,并透过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例如IOSCO,与各地的监管机构保持沟通。

  就问题(三)在推动虚拟银行方面,金管局参考了一些海外经验,认为不设实体分行的虚拟银行在商业上和技术上是可行的。考虑到虚拟银行的出现能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为客户带来新体验,并有助落实普及金融,金管局在今年九月公布一系列推动香港发展智慧银行的措施中,亦包括在香港引入虚拟银行。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展开,过程中金管局亦有谘询本地科技公司及海外机构的意见。

  根据《银行业条例》下现行发牌制度,不论金融机构或科技公司,只要符合发牌条件及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都可申请成为银行,经营虚拟银行业务。

  多谢主席。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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