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经营禽畜农场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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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受近年规划发展项目影响的农户向本人反映,由于有多项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L)和《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对禽畜农场施加严格规管,以致他们难以觅得合适地点新建或重置禽畜农场,他们亦难以透过兴建新农场适度扩大养殖空间和采用较先进养殖技术(包括改善生物保安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指定为(i)禽畜废物禁制区、(ii)禽畜废物管制区及(iii)禽畜废物限制区的用地的分布(在地图上以不同颜色标示它们的位置及范围);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个(i)养猪农场及(ii)养鸡农场在该三类区域内营运;政府对在该三类区域内经营禽畜农场的管制(包括申请开设禽畜农场的规定和程序)有何差别;
(二)现时在符合上述两条法例及其他相关法例的有关条文的情况下,可供农户新建或重置禽畜农场的用地及其面积(在地图上标示该等用地的位置);
(三)鉴于农户可透过农地复耕计划觅地搬迁禽畜农场,过去三年有否受规划发展项目影响的农户透过该计划成功觅得合适地点搬迁农场;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政府有否新措施协助该等农户重置及适度扩大其禽畜农场,以改善养殖技术;及
(四)会否参考澳门向内地当局租借横琴岛以进行发展的模式,与内地当局商讨租借邻近香港的土地或岛屿,供香港农户经营禽畜农场及作其他渔农业相关用途;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第15、15A及15AA条,全港划分为禽畜废物禁制区、禽畜废物管制区及禽畜废物限制区三个区域,位置图载于附件。有关经营禽畜农场的管制大致如下:
(i)本港市区属禽畜废物禁制区范围,禁止饲养任何禽畜;
(ii)在禽畜废物管制区内饲养禽畜,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申领饲养禽畜牌照,及遵守《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第354A章)的规定;及
(iii)在禽畜废物限制区内(即新界及离岛部分地方)饲养禽畜,除非有关处所在一九九四年前的最少12个月已持续饲养禽畜并已获渔护署发出牌照或获环境保护署署长授权,并遵守《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的规定,否则亦不得饲养禽畜。
过去五年,在该三个区域内的持牌禽畜农场数目如下:
禽畜废物 禁制区 |
禽畜废物 管制区 |
禽畜废物 限制区 |
总计 | ||||
猪场 | 鸡场 | 猪场 | 鸡场 | 猪场 | 鸡场 | ||
二○一三年 | 0 | 0 | 42 | 27 | 1 | 3 | 73 |
二○一四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一五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一六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一七年 | 0 | 0 | 42 | 26 | 1 | 3 | 72 |
(二)及(三)现时持牌禽畜农场如受到政府规划发展影响可考虑搬迁,而搬迁地点须符合上述的《废物处置条例》及相关规例对处理禽畜废物的规定、《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第139L章)内关于禽畜管制、生物保安、环境保护等规定,以及规划和地政等相关法规。由于个别地点是否合适作搬迁须视乎该地点的具体情况,我们并没有备存可用作搬迁农场的地点及面积。由二○一四年至今,并未有禽畜农场因受规划发展项目影响而搬迁。
(四)政府并无计划推展有关建议。事实上,有关建议涉及非常复杂和敏感的考虑。
完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