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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北向跨境股票交易的实时投资者识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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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投资者可透过上海与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圳与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进行跨境股票交易。据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将于明年就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北向交易实施实时投资者识别机制(实名制),而有关的安排将可让中港两地监管机构直接取得交易者的身分资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主席表示,由于拟议实名制不涉及改动《上市规则》,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证监会:
 
(一)有否评估(i)不同持份者对实施实名制的意见、(ii)实名制在执行上可能出现的困难及(iii)实名制有否漏洞,以确保实名制的实施不会影响香港股票市场的稳定;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就拟议实名制所涉个人资料跨境移转安排(包括获资料当事人授权将其个人资料移转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持有、处理或使用该等个人资料的事宜),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意见,以确保有关安排没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参考其他地方的股票市场实施实名制的经验;如有,参考过哪些地方的经验,以及所得结论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实施投资者身分识别要求是加强市场监察的国际趋势(详见回覆的第(三)部分)。鉴于香港市场显著增长及日趋复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已在过去一段时间探讨是否在香港市场推行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以及如果推行的话,有何方案,以提高有效监察市场的能力。拟定未来路向,以及在需要时为香港市场制订全面模式的细节,均需时进行。
 
  此外,香港证监会正研究在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北向交易引入投资者身分识别制度,以便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履行其对内地股票市场的监管职能。国家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订明,将会设定互联互通机制下建立投资者身分识别机制的时间表。推行投资者身分识别机制有利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包括扩大该机制下合资格证券范围。
 
  在制订投资者身分识别制度的过程中,香港证监会一直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密切合作,并考虑了香港市场的交易习惯。它们在探讨方案时,也考虑了市场参与者提出的操作事宜和关注,并参考了海外市场的经验。拟定的投资者身分识别制度不会影响香港股票市场的运作和稳定。港交所将尽快公布有关互联互通机制下北向交易的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的资料文件。
 
  香港证监会亦会与中国证监会合作,就南向交易推出类似的投资者身分识别资料系统。
 
(二)香港证监会在探讨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期间,曾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意见,以了解《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要求。
 
  香港证监会一直与港交所密切合作制订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以确保该模式在收集、使用和转交个人资料方面均符合有关资料私隐法例。
 
(三)考虑到证券市场规模日趋庞大和复杂,一些海外监管机构已开始制订或实施对投资者身分识别的要求,以便更有效地监察市场活动。例如,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分别准备实施投资者身分识别制度,作为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二」(MiFID II)及美国「综合审计线索」(Consolidated Audit Trail)计划的一部分。亚太区方面,澳洲证券及投资监察委员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起亦在其规则中引入相关条文,要求市场参与者在买卖盘、交易和交易报告中提供投资者身分识别资料。
 
  在探讨和实施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的过程中,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曾考虑的因素包括:(i)内地市场「看穿式」的交易及结算模式;(ii)香港市场的交易习惯和措施,和实施拟定模式的可行性;以及(iii)上述海外地区已经或将会采取的投资者身分识别模式。
 
  考虑到以上因素,香港证监会认为在互联互通机制下推出投资者身分识别机制符合国际市场监管方针,并有利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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