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主席就修订《议事规则》的拟议决议案所作裁决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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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就议员提出修订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拟议决议案所作的裁决,以及十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的议程安排,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时的发言全文:

  我今天下午作出了修改《议事规则》的拟议决议案的裁决。

  十二位议员分别作出预告,于十二月六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就修订立法会《议事规则》动议共十二项拟议决议案,当中绝大部分拟议决议案均包含多项修订建议,共有六十四项,涉及七十条议事规则。

就修订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拟议决议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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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裁定十二项拟议决议案均可以提出,当中只有一些不合乎规程的修订建议不可以提出,须要从拟议决议案中删除。这些不合乎规程的修订建议共有十六项。

廖长江就《议事规则》若干规则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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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有一些议员指出,廖长江议员(提出的)拟议决议案中,有部分建议并未经议事规则委员会和内务委员会讨论。就此,廖议员亦已致函给我解释,这些建议是因应议事规则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出的意见和关注,而作出了改善或相应的修改。我亦注意到,这些建议实质上关乎相同的主题,亦已经经过内务委员会处埋,因此我裁定有关的建议可以提出。

廖长江就全体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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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本法》第七十五条,并没有提述全体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前任主席和我都曾征询外间的大律师,他们的意见是立法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同样适用于全体委员会。廖长江议员和三十七位议员就此征询了外间大律师,所得的意见是,《基本法》第七十五条不适用于全体委员会。两者的法律意见明显有分歧。我征询了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她的意见是,在诠释《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的时候,一项相关的考虑是全体委员会是否享有与立法会相同的地位,抑或属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现时,全体委员会与立法会在审议法案的细节上,似乎可以理解为享有相同的地位。我认为廖长江议员建议采纳的另一模式和程序研究法案细节,将全体委员会的地位一如其他委员会,在完成工作之后,向立法会作出报告,而立法会须表决是否采纳全体委员会的报告。即与现时《议事规则》第55条,将法案交付专责委员会,及在完成工作之后须向立法会作报告(的运作方式)大致相若。

  在这方面,我亦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机关的做法,他们都有相若的程序。

  经考虑相关因素,我认为似乎没有充分的理据及资料,显示廖长江议员的建议必然与《基本法》不一致。因此,我认为合适的做法是让立法会表决是否采纳廖长江议员的建议。

十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的议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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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时面对的是不同的议员议案,包括根据《基本法》动议的议案,传召官员出席会议及要求提交文件;根据《议事规则》提出的谴责议案,有关权力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及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的议员议案与附属法例无关,现在我决定处理这些议员议案的次序就是: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将获首先处理,原因是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经过议事规则委员会和内务委员会处理,而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亦会就修改《议事规则》提出拟议决议案。

  接着是处理谴责议案,因为这些议案是由个别议员提出。而有关传召官员出席会议及要求提交文件的议案,与过往议员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传召官员出席会议或要求提交文件的性质一样,以往立法会亦曾处理类似的议案。按照过往做法,这些议案在议程上的次序通常只是先于无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