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的优化建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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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的优化建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今天我们向各位介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下的一些优化建议,并征询各位的意见。

  正如我今年三月在民政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所述,我们长时间以来都听到社会上有意见希望修订《条例》,以回应公众对大厦管理事宜的关注。就此,我们分别在二○一六年的五月及二○一七年的三月向委员会汇报一些立法建议。

  其后,我们透过公众参与活动与不同持份者,包括立法会议员、区议会、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团体、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居民联络大使、业主及地区人士等等去作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截至上个月底,我们共出席了十八场地区简介会,并收到八十三份意见书。

  综合公众谘询及持份者意见,我们提出优化其中六个方面的建议,包括在采购和大型维修工程、委任代表文书及帐目、财务报表方面,按屋苑规模大小作适当细化的调整;并就没有履行职责的管委会和主管当局的权力、刑事制裁及技术修订方面提出优化的建议,以期在加强规管的同时,亦能顾及实际运作的需要。各优化建议详载于文件当中。

  当中有几个重点,我想简单介绍:

  将「大型维修工程」的定义由早前建议的三级细分为五级,并调整定义中的实际金额,以符合不同规模屋苑的实际情况。

  第二方面,于委任代表文书方面,为避免少数人士持有大量文书而操纵决议,除早前建议,每名人士不可持有多于百分之五业主文书外,建议增设上限,即不可持有多于五十份文书(以较少者为准)。同时,我们亦都会把整个业主大会相关流程提早及延长,以提高透明度及可追溯性。

  第三方面,优化要求主管当局解散管委会的门槛,即主管当局可在不少于百分之十的业主的要求下,在向管委会发出警告后,解散仍没有履行职责的管委会。

  直到目前为止,我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共超过六十项。这些建议其实在二○一四年底公众谘询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讨论及不断优化而作出。可以这样说,这已经是几上几落。在今天的委员会会议后,我们会与律政司着手草拟修订条例草案。

  在草拟期间,由于(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我们会透过将与现行《条例》并无抵触的建议纳入《工作守则》或相关行政指引,以作实践,并为修订《条例》累积经验。

  我们亦会增取资源配合各项立法建议及行政措施,为法团及业主提供支援。

  多谢主席。



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