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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资讯科技产品及服务的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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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答覆:
 
问题:
 
  有资讯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政府进行的最新一轮资讯科技产品和服务项目招标中,价低者得的情况未有改善,而且规定承办商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以致不少资讯科技公司不参与竞投。另一方面,行政长官在刚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会研究在政府部门的采购安排中,加入创新及科技为相关要求,不单以价低者得为考虑,以鼓励本地科技创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具体措施实践采购安排中不单以价低者得为考虑的政策方向,以及会否检讨资讯科技采购合约中承办商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吸引更多资讯科技公司参与竞投;会否在进行较大型或复杂的资讯科技项目招标前谘询业界人士及持份者,以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会否推出措施鼓励本地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竞投政府的资讯科技项目,并设定该等企业参与投标的目标比率;及
 
(三)有何措施鼓励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合作开发有共同需要的资讯科技项目、采用敏捷软件开发方法推行资讯科技项目,以及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及机器学习等技术,以改善政府部门的日常运作、提升公共服务质素,以及提高资讯保安和私隐保障?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现时,政府鼓励采购部门在拟定招标文件时,采用以成效或表现为本的要求,只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对采购的货品或服务在技术方面作出规限。这种做法原意是避免阻碍投标者提供创新的技术或产品。因应《施政报告》的建议,创新及科技局会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共同研究调整审批准则,除考虑价格外,亦加入创科研发方面的要求,从而推动本地科技创新。我们会因应研究结果,修订采购政策。研究工作预计在二○一八年第二季完成。

  现时,为保障公众利益,政府所有采购合约一般会包含承办商无限责任条款,即要求承办商在指定期内,就其产品或服务引致政府或第三方蒙受损失而承担责任。我们明白资讯科技业界对这项规定的关注,希望减低在承办政府资讯科技合约时所承担的风险。为了在促进行业发展与保障公众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曾于二○一六年检讨标书的责任条款,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于二○一六年七月向各局及部门提供指引,建议除特定情况外(例如项目具较高风险或有广泛和深远影响),各局及部门可在考虑有关风险后,就承办商的间接或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设定适当上限。

  资科办会把所有将进行招标的政府资讯科技项目上载至其网站,供业界参考及适时作出准备。在进行较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项目招标前,有关的局或部门会搜集有关其需要采购的货品或服务的最新资料(包括相关的科技趋势),以采购合适的货品或服务。采购部门亦可在适当情况下,在招标条款中订明容许投标者提出更切合要求的替代建议,以供考虑。

(二)政府的采购政策是通过公平及公开的竞争,采购最物有所值的货品及服务。政府一直通过多项措施,鼓励本地中小企(包括初创企业)竞投政府资讯科技项目,并在优质资讯科技专业服务常备承办协议下设立了小型项目组别,利便本地中小企为各部门提供资讯科技服务。为了让中小企可以参与更高合约价值的政府项目,我们已在新一轮协议中,将小型项目组别的合约价值金额上限由143万元调升至300万元,增幅超过一倍。现时的协议有16间中小企参与竞投政府资讯科技项目,较上一份协议增加六间。政府会继续推行措施,鼓励本地中小企及初创企业承办政府资讯科技项目,以带动本地科技业界发展。

(三)资科办一直鼓励各局及部门合作开发有共同需要的资讯科技项目,并牵头开发共用服务,包括电子采购、电子资料管理、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等。此外,资科办编制了敏捷软件开发执行指引,并向各局及部门提供培训,以及定期举办简介会和经验分享会,推动各局及部门采用敏捷方法开发资讯科技项目。

  随着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快速发展,政府已开始利用这些创新科技提升公共服务的质素,协助制定和执行政策、提升运作效率和资讯保安及私隐保障。资科办会继续推广上述新科技,并为各局及部门提供培训及支援,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试点平台,促进各局及部门分享数据及合作开发大数据应用程式。

  为进一步推动大数据的应用,我们计划在二○二○年推出运用人工智能的大数据分析平台,以更具经济规模效益及共用资源,协助各局及部门加快开发大数据系统,以节省开发及运作开支。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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