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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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个案中,该名申请人在二○一六年七月左右,向房署递交一份公屋申请表,并申报只拥有银行存款约二万七千多元。其后房署在同年九月的调查中,揭发该申请人实际上只申报了一间银行的户口,而刻意隐瞒在另一间银行的综合理财户口,当中包含了三个港元存款户口及一个人民币存款户口,合共金额高达约港币二百四十八万元。最终该名申请人因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被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案件昨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聆讯,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判处被告罚款一万三千元及监禁十四天(缓刑二十四个月)。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所登记的公屋申请亦会因此而被取消。
完
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36分
香港时间12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