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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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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由政府制订并适用于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订明,当外佣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有外佣雇主团体指出,外佣在非工作日(包括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和休息日)可自由外出进行其喜欢的活动。雇主无权阻止外佣在恶劣天气下外出,亦无权干预外佣进行高危活动。如外佣在此段期间染病或因意外而受伤,雇主便须按合约承担其医疗费用。然而,雇主为外佣投购的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一般不承保并非因受雇工作而起的疾病或意外所招致的医疗费用。本人收到大量外佣雇主求助,表示须承担外佣的巨额医疗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名和百分比的外佣雇主,已为外佣投购承保范围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二)鉴于现行法例并无规定雇主须为雇员承担与工作无关的医疗费用,政府会否检讨「标准雇佣合约」中的上述条文,以期雇佣之间更合理地分摊有关费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立法规定外佣须自行投购或其雇主须为其投购有关的医疗保险,为雇佣双方提供保障?
 
答覆:
 
主席︰
 
  根据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9(a)项的规定,外佣在受雇期内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与工作有关,雇主必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而外佣亦必须接受由雇主提供的任何注册医生的诊治服务。此外,《雇员补偿条例》规定,所有雇主(包括外佣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以承担如雇员因工受伤而雇主在法律下(包括普通法)的法律责任。
 
  就田北辰议员的细项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正如我刚才解释,所有外佣雇主必须为外佣投购「劳保」,这是一项法例规定。劳工处没有备存个别雇主为外佣投购保险的详细承保范围,更没有雇主投购的保险产品是否包含与工作无关的承保范围等资料。
 
  「标准雇佣合约」第9(a)项的规定,是体现雇主在雇用外佣来港为其住所提供家务服务期间,外佣不会因未能负担医疗费用而未能接受治疗或延误治疗疾病或伤患。即使外佣需要使用公共医疗服务,雇主亦必须承担有关费用而不应依赖公帑填补。另一方面,「标准雇佣合约」对雇主的责任也有清晰合理的界定,例如「合约」订明,雇主无须承担外佣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的医疗费用。
 
  综合而言,我们认为由雇主承担外佣在受雇期内的医疗费用是合理的做法,亦未见有充分理据废除或改变相关安排。
 
  实际上,保险市场现正提供多种为外佣而设的综合保险产品,除了提供基本的「劳保」外,也提供额外的保障,包括住院及手术、门诊、牙科等医疗开支。另外,不少外佣综合保险产品亦提供人身意外、因患严重疾病或严重受伤而被送返回原居地的费用、补聘新外佣的费用等各项保障。根据这类综合保险产品,即使外佣在休假日并非直接因工或因意外受伤并需接受治疗,雇主也可按其投购的综合保险计划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索偿,甚或包括因严重意外而导致外佣死亡或永久伤残的人身意外索偿等。与此同时,每份保险产品的保单条文应会详细列明一般不保事项及/或有关人身意外的不保事项。雇主在投购所需的外佣综合保险产品时,应与投购其他保险产品一样,仔细比较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详细审阅保单条文,清楚了解保障范围,例如保单条文有否明确列明不承保恶劣天气下发生的意外等,并自行选择个人希望投购的额外保障的种类或医疗保障的范围。
 
  主席,现行的安排已在雇主必须为其外佣提供合理保障以及雇主的财务负担之间作出适当平衡,并留有足够弹性,让雇主按个人情况在多种提供额外保障的综合保险产品中自由作出选择。尽管如此,劳工处会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一方面建议雇主在符合《雇员补偿条例》和「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下,考虑投购所需的综合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亦会透过职业介绍所和保险公司提醒雇主,确保雇主在聘请外佣时,清楚了解他们在相关法例和「标准雇佣合约」下的责任,包括必须承担外佣在受雇期内的医疗费用,并加强宣传雇主考虑投购综合保险以降低个人责任的风险的信息。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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